震后个人破产立法或提速
“整个社会都对个人破产问题重视起来了。”昨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地震之前,很多人都觉得破产问题只是一部分人的事情,现在才意识到其实每个人都无法避免。
地震加速立法进程
王欣新认为,随着震后相关问题的浮出水面,个人破产法的立法进程客观上被加速了。“整个社会利益机制必然加速这一进程。”
据悉,全国人大财经委目前正在提议将个人破产法的立法纳入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研究的五年立法规划中去。“财经委正在努力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当然,结果尚不明朗。”有曾参与起草个人破产法的法学专家透露。
曾经担任破产法起草组组长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贾志杰认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等制度的破产法仅仅是半部破产法。而地震引发的居民房贷问题尤其需要解决个人破产制度问题。
“居民房贷还没还完,房子地震倒塌了,银行债务难免,个人又无力偿还怎么办?”贾志杰表示,“我希望这个法能够列入规划。”
他认为,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类似的问题越来越多,亟须依靠这一制度来解决。
“用法律代替具体政策”
围绕住房坍塌之后房屋贷款还贷问题的解决,各个方面都给出了相关的配合举措。5月19日,央行、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金融机构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有商业银行甚至表示愿提供最长6个月的宽限期。
之后的23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国银行旋即于25日在四川广元市受理了首例个人客户提出无力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
但是,由于缺乏法律制度,这些方式在法学专家看来还是不完备的。“银行的措施只能缓解一些问题。”王欣新认为,银行的核销仅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并不能免除债务,会使诚实的债务人很难摆脱困境。
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正友认为,在没有个人破产法的前提下,会出现两个问题,首先是不能依法减免相关人的个人债务;其次是银行等机关债权人不能通过破产程序依法对债权进行核销。
由此,王欣新认为,只有制定个人破产法,才能合法又合理地全面解决目前的问题。“必须用法律制度代替具体的政策。”
争议和偏见待解决
王欣新曾参与破产法的起草工作。“当时起草组第一次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草案其实将个人独资企业等所有企业都纳入了法律,但是,后来因为有不同意见就被撤掉了。”
其实,当时最大的争议在于一种反对观点:中国缺乏权威的完整的和值得信赖的个人征信体系。“个人生活相关品的范围界定问题也没有解决。”尹正友说。
但是,王欣新对这一观点表示反对。他认为其引发了一个悖论,就是导致社会一直缺乏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
王欣新告诉记者,一直以来,整个社会对个人破产问题并没有重视起来,也没有全面地正确理解这部法律,起初以为这部法律只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其实,这部法律同时要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益。”王欣新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首先,个人破产法对债务人的免责“并非对所有债务人”,只能对诚实守法、没有欺诈和违法行为的人。
其次,这部法律并不是对所有的债务免责,要根据社会公平原则进行。“税收债务以及抚恤金等特殊债务等都不能在此范围。”
另外,债务免责是有条件的,应明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根据这一比例来确定免责的程度。
(第一财经日报 袁场 2008-6-13)
地震加速立法进程
王欣新认为,随着震后相关问题的浮出水面,个人破产法的立法进程客观上被加速了。“整个社会利益机制必然加速这一进程。”
据悉,全国人大财经委目前正在提议将个人破产法的立法纳入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研究的五年立法规划中去。“财经委正在努力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当然,结果尚不明朗。”有曾参与起草个人破产法的法学专家透露。
曾经担任破产法起草组组长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贾志杰认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等制度的破产法仅仅是半部破产法。而地震引发的居民房贷问题尤其需要解决个人破产制度问题。
“居民房贷还没还完,房子地震倒塌了,银行债务难免,个人又无力偿还怎么办?”贾志杰表示,“我希望这个法能够列入规划。”
他认为,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类似的问题越来越多,亟须依靠这一制度来解决。
“用法律代替具体政策”
围绕住房坍塌之后房屋贷款还贷问题的解决,各个方面都给出了相关的配合举措。5月19日,央行、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金融机构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有商业银行甚至表示愿提供最长6个月的宽限期。
之后的23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国银行旋即于25日在四川广元市受理了首例个人客户提出无力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
但是,由于缺乏法律制度,这些方式在法学专家看来还是不完备的。“银行的措施只能缓解一些问题。”王欣新认为,银行的核销仅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并不能免除债务,会使诚实的债务人很难摆脱困境。
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正友认为,在没有个人破产法的前提下,会出现两个问题,首先是不能依法减免相关人的个人债务;其次是银行等机关债权人不能通过破产程序依法对债权进行核销。
由此,王欣新认为,只有制定个人破产法,才能合法又合理地全面解决目前的问题。“必须用法律制度代替具体的政策。”
争议和偏见待解决
王欣新曾参与破产法的起草工作。“当时起草组第一次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草案其实将个人独资企业等所有企业都纳入了法律,但是,后来因为有不同意见就被撤掉了。”
其实,当时最大的争议在于一种反对观点:中国缺乏权威的完整的和值得信赖的个人征信体系。“个人生活相关品的范围界定问题也没有解决。”尹正友说。
但是,王欣新对这一观点表示反对。他认为其引发了一个悖论,就是导致社会一直缺乏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
王欣新告诉记者,一直以来,整个社会对个人破产问题并没有重视起来,也没有全面地正确理解这部法律,起初以为这部法律只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其实,这部法律同时要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益。”王欣新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首先,个人破产法对债务人的免责“并非对所有债务人”,只能对诚实守法、没有欺诈和违法行为的人。
其次,这部法律并不是对所有的债务免责,要根据社会公平原则进行。“税收债务以及抚恤金等特殊债务等都不能在此范围。”
另外,债务免责是有条件的,应明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根据这一比例来确定免责的程度。
(第一财经日报 袁场 200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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