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收入差距 《企业工资条例》将出
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解释称,这主要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企业效益提高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安排的。目前工资指导线已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的《企业工资条例》也将对工资指导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做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在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整体背景下,工资条例等相关工资调控,被冀望用以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领域所占比重,不断缩小收入差距。
工资指导线普涨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工资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每年年中由省市政府或相关部门集中发布。该线具体包含“三线”,其中基准线适用于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上线适用于经济效益较快增长的企业,是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政府允许达到的增长最高限额;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
工资指导线普涨已是不争的事实。
6月10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该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首次把往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从“零增长或负增长”,改为“增长3.5%”,即建议在京企业至少为员工涨工资3.5%。
同时,工资增长的上线定为16.5%,基准线为11.5%,“此次上线和基准线均比去年提高了2%。特别是下线也突破性地提升到增长3.5%,这主要是由于当前物价水平攀升较快。”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解释称。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公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有关规定”也称,今年企业工资增长平均指导线为11%,其中上线为16%、下线为5%。平均指导线比去年高出2%;16%的上线也比去年增加4%,5%的下线比去年增加2%。
河南省日前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上线为22%、基准线为18%、下线为7%,“特别是下线有很大提高, 前两年这个数字仅为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副处长黄振宇对记者表示。
苏海南称,下一步该制度还将逐渐细化到市,“先将省、区工资指导线细化到各城市;其次,还可考虑在城市内分行业发布主要行业工资指导线,这样针对性将更强一些”。
工资指导线立法争议
工资指导线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更多的是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措施供企业参考。
有专家建议将工资指导线上升到法律高度,即立法机关介入工资关系调整和市场分配体系之中,督促用人单位提高职工工资。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劳动法研究专家称,从理论上说,劳动者工资标准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谈判机制,故由立法机关制定工资调整法,可以用法律的强制力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
但苏海南称,“工资增长应建立在地方经济发展、企业效益提高基础之上,考虑CPI变动情况,兼顾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并用市场经济的通行做法即企业与劳动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来实现,不能按计划经济由政府下命令来涨工资。政府规定统一涨工资的只能是吃财政饭的公务员。”
苏海南同时指出,实行工资立法,不会人为划定一条线,也并非由行政机关强制涨工资,而是理顺工资决定、工资发放中的一系列程序,并加强监督监管,保证工资的增长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维持在合理比例。
促收入差距缩小
在国家层面,正在考虑将工资支付、工资决定、工资调整等工资的相关方面,整体纳入到法律轨道,出台《企业工资条例》。
该条例被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工作计划。据该部有关负责人日前介绍,目前该条例已经形成草案,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并将陆续进入一系列立法程序。
该部一位参与条例起草的官员向本报介绍,按照草案,该条例将从工资决定的方式(工资集体协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九大方面,规范分配行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促进建立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苏海南介绍,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行之有效的制度,也会在工资条例中提及,但不会划一刀切的硬线,让企业遵照去涨工资。
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也表示,工资条例与工资增长不必然互为条件,职工调薪可能参考GDP、CPI等综合因素。
“新法如出台,将进一步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协商方式、协商程序和违法责任等,对‘有令不行’、拒不接受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为,法律规定将加大惩处。”苏海南称。
苏海南说,在条例出台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比如税务部门对劳动密集型且效益一般或不好的企业,如何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其与劳动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合理增加员工工资。这些企业的劳动者恰恰是工资低、增长慢的重要对象,如不解决他们的问题,中央要求建立的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就无法落到实处。
目前各地工资指导线的宏观引导行为,乃至即将出台的企业工资条例,都是为了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缩小企业一线员工和普通劳动者与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差距。
此外,更有学者直言,在通过工资调整收入差距的同时,更要重视不同部门,如劳动部门、财税部门间的协调,在工资收入、财税收入等方面做平衡。
“目前所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变相鼓励企业追求利润,压低工资,这是实际工资增长跟不上利润增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曾湘泉坦言。
(21世纪经济报道 申剑丽 2008-6-13)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的《企业工资条例》也将对工资指导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做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在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整体背景下,工资条例等相关工资调控,被冀望用以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领域所占比重,不断缩小收入差距。
工资指导线普涨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工资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每年年中由省市政府或相关部门集中发布。该线具体包含“三线”,其中基准线适用于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上线适用于经济效益较快增长的企业,是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政府允许达到的增长最高限额;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
工资指导线普涨已是不争的事实。
6月10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该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首次把往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从“零增长或负增长”,改为“增长3.5%”,即建议在京企业至少为员工涨工资3.5%。
同时,工资增长的上线定为16.5%,基准线为11.5%,“此次上线和基准线均比去年提高了2%。特别是下线也突破性地提升到增长3.5%,这主要是由于当前物价水平攀升较快。”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解释称。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公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有关规定”也称,今年企业工资增长平均指导线为11%,其中上线为16%、下线为5%。平均指导线比去年高出2%;16%的上线也比去年增加4%,5%的下线比去年增加2%。
河南省日前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上线为22%、基准线为18%、下线为7%,“特别是下线有很大提高, 前两年这个数字仅为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副处长黄振宇对记者表示。
苏海南称,下一步该制度还将逐渐细化到市,“先将省、区工资指导线细化到各城市;其次,还可考虑在城市内分行业发布主要行业工资指导线,这样针对性将更强一些”。
工资指导线立法争议
工资指导线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更多的是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措施供企业参考。
有专家建议将工资指导线上升到法律高度,即立法机关介入工资关系调整和市场分配体系之中,督促用人单位提高职工工资。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劳动法研究专家称,从理论上说,劳动者工资标准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谈判机制,故由立法机关制定工资调整法,可以用法律的强制力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
但苏海南称,“工资增长应建立在地方经济发展、企业效益提高基础之上,考虑CPI变动情况,兼顾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等因素,并用市场经济的通行做法即企业与劳动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来实现,不能按计划经济由政府下命令来涨工资。政府规定统一涨工资的只能是吃财政饭的公务员。”
苏海南同时指出,实行工资立法,不会人为划定一条线,也并非由行政机关强制涨工资,而是理顺工资决定、工资发放中的一系列程序,并加强监督监管,保证工资的增长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维持在合理比例。
促收入差距缩小
在国家层面,正在考虑将工资支付、工资决定、工资调整等工资的相关方面,整体纳入到法律轨道,出台《企业工资条例》。
该条例被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工作计划。据该部有关负责人日前介绍,目前该条例已经形成草案,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并将陆续进入一系列立法程序。
该部一位参与条例起草的官员向本报介绍,按照草案,该条例将从工资决定的方式(工资集体协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九大方面,规范分配行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促进建立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苏海南介绍,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行之有效的制度,也会在工资条例中提及,但不会划一刀切的硬线,让企业遵照去涨工资。
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也表示,工资条例与工资增长不必然互为条件,职工调薪可能参考GDP、CPI等综合因素。
“新法如出台,将进一步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协商方式、协商程序和违法责任等,对‘有令不行’、拒不接受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为,法律规定将加大惩处。”苏海南称。
苏海南说,在条例出台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比如税务部门对劳动密集型且效益一般或不好的企业,如何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其与劳动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合理增加员工工资。这些企业的劳动者恰恰是工资低、增长慢的重要对象,如不解决他们的问题,中央要求建立的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就无法落到实处。
目前各地工资指导线的宏观引导行为,乃至即将出台的企业工资条例,都是为了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缩小企业一线员工和普通劳动者与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差距。
此外,更有学者直言,在通过工资调整收入差距的同时,更要重视不同部门,如劳动部门、财税部门间的协调,在工资收入、财税收入等方面做平衡。
“目前所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变相鼓励企业追求利润,压低工资,这是实际工资增长跟不上利润增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曾湘泉坦言。
(21世纪经济报道 申剑丽 200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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