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十一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2 )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 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 1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能提起劳动诉讼,但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2 )对于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11. 裁决的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2. 裁决的执行
( 1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解释】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 2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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