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 -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增值税的概述
2.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4. 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
5.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
6. 小规模纳税人和进口环节的应纳税额
7.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8.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9. 出口退(免)税制度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4~15分
四、教材变化:
1. 变动“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2. 变动“增值税税率和扣除率”:将原17%税率调整为16%、将原11%税率调整为10%、将原11%的农产品计算抵扣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 新增“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征收时适用3%征收率的情形”“适用5%征税率的情形”;
4. 新增“接受贷款服务中不得抵扣的费用”;
5. 新增“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6. 新增“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的税收优惠”“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和“其他减免税规定”;
7. 新增“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8. 新增“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
9. 新增“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10. 新增“扣缴计税方法”;
11. 新增“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的界定”;
12. 变动“承包经营的纳税人界定”;
13. 新增“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中的部分条文;
14. 删除“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第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人、征 税范围和税率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 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2)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①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3)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1. 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1)“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 销售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 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
(3)电信服务。
①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②语音通话服务、出租或出售带宽服务,按照“基础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4)建筑服务。
①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②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5)金融服务。
①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服务。
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③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6)现代服务
①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
②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③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④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中的“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⑤租赁服务
a.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b. 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
c. 动产、不动产上的广告位出租,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d.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而非“融资租赁服务”。
⑥鉴证咨询服务
a.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b.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⑦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⑧商务辅助服务
a.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安全保护服务。
b. 经纪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c. 广告代理属于“广告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而非“经纪代理服务”。
⑨其他现代服务
除上述八项以外的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第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4. 销售无形资产及不动产
(1)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2)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5.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 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征收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不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规定
(1)非经营活动。
下列情形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③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c.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非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和低税率
1.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6%。
2.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0%。
3.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4.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二)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2.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如下: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征收率
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1.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
a.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b.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c.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均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三、增值税的税率
(三)征收率
4.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5.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 征收率的其他特殊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其应纳税额运用扣税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及旧货以外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4)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③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④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⑤在纳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3.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2)如果进口的货物应征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4. 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销项税额的计算
1. 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1)当期销项税额,是指当期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依其销售额和法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
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a.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3)如果销售收入中包含了销项税额,则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4)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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