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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 -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四)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合同的形式

2. 格式条款

3. 合同订立的方式

4. 合同的成立

5. 效力待定合同

6. 合同的履行

7. 保证

8. 抵押

 9. 质押

10. 留置

11. 定金

12. 合同变更和转让

13. 合同终止

14. 违约责任

15. 买卖合同

16. 赠与合同

17. 借款合同

18. 租赁合同

19. 融资租赁合同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5~18分

四、教材变化

本章无实质变化。



第九节  主要合同


二、其他具体合同


(二)借款合同


3. 借款利息的规定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单选题】

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王某不必支付利息

B. 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

C. 王某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 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的范围支付利息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借款合同利息支付的规定。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5)民间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6)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选题】

根据规定,下列关于借款利息的表述正确的有(      )。

A.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B.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36%,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C.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D.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仍应当按照约定期间计算支付利息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借款利息的规定。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错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选项D错误)。


(7)民间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租赁、房屋租赁合同


1. 租赁合同概述


(1)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还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8)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3. 租金的支付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4. 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2)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②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③合同成立在先的。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4)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注意以下几点:


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单选题】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B.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C. 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姐姐,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D. 当事人可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房屋租赁合同。选项D: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题】

承租人甲与出租人乙签订一项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的租赁期限为30年。在合同期限内,发生下列事项:

(1)为了美观舒适,甲未经乙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要求乙承担50%的装修费用。

(2)甲经乙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

(3)租赁期间房屋暖气管道出现漏水情况,甲要求乙维修,乙要求甲自行维修,甲请人维修花费1000元。

(4)在承租期间,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自己的弟弟。甲得知后主张自己优先购买权遭到侵犯,要求乙就此进行赔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要求乙承担50%的装修费用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3)甲经乙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甲、乙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解除?并说明理由。

(4)维修房屋暖气管道的费用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5)甲能否以自己优先购买权遭到损害主张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6)若甲搬进房屋后,乙又将房屋租给丁并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丁能否要求甲搬离房屋?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有效。根据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甲要求乙承担50%的装修费用不合理。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在本题中,甲没有得到乙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乙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3)甲、乙之间的租赁关系没有解除。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维修房屋暖气管道的费用由乙承担。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5)甲不能以自己优先购买权遭到损害主张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6)丁不能要求甲搬离房屋。根据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②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③合同成立在先的。在本题中,甲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因此,丁不能要求甲搬离房屋。

第九节  主要合同



二、其他具体合同


(四)融资租赁合同


1.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占有期间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简答题】

A公司准备购买B公司的生产线,由于缺少资金,A公司找到C公司进行协商后,与其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付给B公司100万元用于购买该设备,A公司租赁该套生产线设备,期限10年,每年租金15万元。

合同签订后1个月,B公司在A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将生产线交给A公司。该生产线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后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属于质量问题。由于该生产线的问题,造成A公司支付维修费用5万元和停产损失2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能否请求C公司承担维修费5万元?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能否请求C公司赔偿停产损失?并说明理由。

(3)如果在故障检修过程中,造成人员受伤,谁应当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A公司不能请求C公司承担维修费用。根据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在本题中,对于因机器故障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应当由A公司承担。


(2)A公司不能请求C公司赔偿因停产而造成的损失。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在本题中,A公司在自己选定了出卖人和标的物后才向C公司融资,且对于标的物的选定,C公司没有进行任何干涉,因而后来生产线质量事故,致使A公司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与C公司无关,因此C公司不必承担A公司的该项损失。


(3)应当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本题中,作为承租人的A公司在占有生产线期间,应当承担安全保护义务,对因租赁物的使用不当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应当由作为承租人的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5)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五)承揽合同


1. 承揽合同概述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 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无须经定作人同意,但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3. 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1)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判断题】

承揽合同签订后,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是由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承揽合同的特点。因承揽合同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订立的,如订立合同后其需要改变,应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以免给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六)建设工程合同


1.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1)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断题】

A建筑公司与B置业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由A公司为B公司承建一栋写字楼,工程总造价1500万元,由A建筑公司全额垫资。工程如期竣工后,因写字楼出租状况不佳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A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B公司表示仍无法支付工程价款。在此情形下,A建筑公司对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该写字楼所得的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人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债权人。(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 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单选题】

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有资质的第三人完成

C.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若干个承包人

D.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选项D: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该项权利并非留置权,留置权的对象为动产。


【单选题】

2017年12月5日,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总承包人乙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5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对甲公司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 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 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

D. 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单选题】

甲公司承建乙公司的一栋商品楼,在施工期间,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场地,甲公司要求顺延工程日期

B. 甲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交由第三人完成

C. 不允许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D.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甲公司要求增付返工费用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选项B: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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