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二)
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1)计算抵扣收费公路通行费的进项税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按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在一定期限内,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通行费种类 | 进项税的抵扣 |
高速公路 通行费 | (1)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 | (1)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
桥、闸 通行费 | 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
【提示】从政策实施时间看,高速公路通行费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已经过了计算抵扣的“窗口期”,目前只有桥闸通行费可计算抵扣进项税。
(2)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新增)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票据 | 进项税的抵扣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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