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
《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解释2】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1)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
3、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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