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改革的重点与目标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在1994年建立起来的,至今已运行了将近20年。这个体制对于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平衡各地区的财力不均、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同时也应看到,现行的财政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没有划分清楚,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相匹配的体制不够完善,越到基层政府责任越重、财力保障能力越差;地方自有财力所占比重过低,中央转移支付数额过大,运行环节过多,效率不高;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地方配套压力很大。这些问题有些是1994年那一轮财政体制改革没有解决的问题,有些是近20年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当根据新的情况,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支出责任亟待划清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最主要的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归政府所有,财政收入由政府决定,很多社会事务支出由政府承担,很多民生方面的支出由政府负责,政府在名义上承担了无限责任。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规模很小,政府承诺的责任,很多难以兑现,社会事业发展缓慢,公共服务水平不高,民生也存在很多困难。
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职能也应当相应转变,哪些责任必须由政府承担,哪些责任可以由社会和市场来承担,应当通过法律作出明确界定。在各级政府之间,哪些事务由中央财政承担,哪些由地方财政承担;哪些事务由省级财政承担,哪些由基层财政承担,也都应该划分清楚。
现在的问题是,政府与社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以及地方各级财政的支出责任,交织在一起,任何一项事务,都涉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财政。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尽责,也不利于问责。财政收入状况好的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就多一些,财政收入状况差的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就少一些,地区间的公共服务水平存在很大差距。政府愿意多承担一些责任,多给群众办一些好事,多搞一些项目,用意是好的。问题在于,政府落实承担的责任,钱从哪里来?政府自身并不能生财,只能聚财。政府的财力,来自于企业和居民上缴的税费。政府承担的责任越大,所需的资金就越多,企业和居民的税费负担就越重。
最近几年,从中央财政到地方财政,政府的支出责任有扩大的趋势,支出范围越来越宽,支出项目越来越多,有些应由社会承担的责任也由政府承担起来,有些甚至超越了我国国情。这种趋势客观上推动了财政收入过多增长,不仅公共预算收入增长很快,在公共预算收入之外,还有大量的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还举借了十多万亿的债务。这一切的根源,在于政府的支出责任过度扩大。
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不仅是要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以及各级地方财政之间的分税制,更重要的是,对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以及各级财政之间的支出责任作出科学、规范、合理的界定,明确哪些支出责任归政府,哪些支出责任归社会,哪些支出责任归中央财政,哪些支出责任归地方财政,不能按照政府财政状况的好坏,或者按照政府的意愿来决定支出责任。
责任与财力如何匹配
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解决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收入划分,但没有解决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支出划分,支出和财力相匹配的体制也不够完善。
在现实工作中,出台新的支出政策的权限主要在中央财政,而落实支出政策的责任主要是地方财政。中央财政制定一项新的支出政策,都要靠地方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负责落实。虽然中央财政在转移支付中增加了对地方的专项补助,但也减少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并要求地方配套。这种“上级出政策,下级担责任”的状况,是导致地方财政特别是基层政府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
下一步的财政体制改革,应当在合理划分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支出标准,科学测算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所需的财力,并在各级政府之间科学划分财政收入,以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履行责任所需的财力。中央财政应当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作为对困难地方的转移支付。
财税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税收制度改革。我国的税收制度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实行价内税,企业和居民缴纳的税收含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之内。这种税收制度始于战国时期的齐国,至今已有2000多年历史。
由于间接税主要体现普遍负担原则,聚财功能很强,而调节功能很弱。一是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居民消费产品和服务,不论贫富一律平等纳税。二是不能有效促进居民消费。税收的增减,不能及时反映在价格上,即使国家调整税收政策,减轻税收负担,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也不一定下降,减税的实惠也不一定使居民得到实际利益。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所占的比重很低,财产税制也不健全,收入调节功能不强。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成为“工薪税”,承担税负的主要是工薪阶层。最近几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主要是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方向是对的,但对于真正的高收入者,特别是企业所有者,仍缺乏有效的征管办法。由于这部分高收入群体没有工资收入,也难以征收到个人所得税,形成了“个人实际收入越高,个人所得税税负越小”的不合理现象。而企业所有者的个人乃至家庭消费,又都列入企业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当说,企业所有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远远低于应交纳的水平。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的调节功能,完善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缴办法,应当是税收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
调整税收结构应当有减有增
从总体上看,为了落实中央关于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的要求,税收负担应当适当减轻。但重点在于不能普遍减税,而是结构性减税,该减的要减,不该减的不减,该增的还要增。中央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居民收入,钱从哪里来呢?只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降低政府收入所占比重,二是降低企业收入所占比重。如果不降低政府和企业收入所占比重,提高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也难以落实。
结构性减税的重点,一是为鼓励服务业发展,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二是为鼓励居民扩大消费,应当精简、合并一些税种,解决多环节征税、重复征税问题;三是为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应当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同时,对于一些产能严重过剩、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和产品,应该实行限制性税收政策。
开征房产税应当慎重研究
目前,社会上对开征房产税比较关心。对于出台关系居民直接利益的税收,应当持慎重态度。
开征房产税的目的是什么?我认为不应当是增加财政收入。有些专家主张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在中央强调增加居民收入的情况下,这个目标可能难以实现。如果是为了调节房价、遏制炒房,就应当降低现有房价中的非建筑成本,并完善住房交易税,或者增值税,减少炒房者的不合理收入,而不是对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消费性住房增加税收。目前房价中所含的税费已经很多,即使开征房产税,也应当先合并、精简有关房产的其他税费,减轻住房的税费负担,而不应当旧税不减,又增新税,加重居民负担。房价上涨不应当成为开征房产税的理由。
总之,对于开征房产税,应当在税收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凡关系居民直接利益的税收,都应当慎之又慎。即使开征,也应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经全国人大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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