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结构性减税主要政策盘点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对扩大消费需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影响较大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进行了盘点,以飨读者。
促进投资与扩大消费方面
1.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自2009年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工业企业)和4%(商业企业)统一下调至3%,减轻企业和个人税负,鼓励企业增加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
2.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自2008年4月24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自2008年9月19日起,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从双边征收调整为单边征收,即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缴纳。
3.调整个人购房税收政策。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4.鼓励购买小排量乘用车的车辆购置税政策。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0年对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继续减按7.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促进小排量乘用车生产和消费。
调整经济结构方面
1.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起至2020年,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内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2.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在2008年4次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基础上,2009年又先后3次提高劳动密集型、科技含量及附加值较高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科技含量、附加值较高产品作为提高出口退税率的重点,同时坚持对“两高一资”产品取消出口退税政策这条底线不放松,促进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
3.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进出口关税,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以积极扩大进口,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及消费需求。同时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
4.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产品给予税收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另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行业给予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并在资产折旧上给予优惠年限,鼓励相关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发展。
改善民生方面
1.调整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原有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1年,即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同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就业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新税收优惠政策重点针对个体经营,意在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政策对象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可涵盖在内,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在优惠方式和优惠力度方面则继续沿用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2010年至2011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12年至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提高个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并对级距作了相应调整,扩大了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同时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扩大了税率的级距。
4.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大幅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
5.对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为了降低流通成本,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方面
1.实施燃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0.2元提高到1元,净提高0.8元;柴油每升由0.1元提高到0.8元,净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在现行税制框架内,通过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的方式,实行“价、税、费”联动,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2.调整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自2008年9月1日起,将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降低两个百分点。
3.推进资源税改革。在新疆及西部地区分步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办法,税率暂定为5%.同时还较大幅度提高稀土矿、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
4.出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对乘用车改用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根据排气量实行七级累进税额,对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适当提高了2.0升以上排气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特别是2.5升以上大排气量乘用车的税额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如规定对4.0升以上乘用车税额幅度为3600元~5400元;对游艇改用长度作为计税依据,税额幅度为每米600元~2000元,同时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征或免征车船税的内容。
5.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给予增值税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起,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多种产品即征即退80%.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或热力等行业实行100%即征即退对以蔗渣为原料生产蔗渣浆等行业实行50%即征即退。
完善税制方面
1.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起我国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法定税率由33%下降到25%,规范了各类企业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2.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标志我国完全实现了税收制度内外统一。在此之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
3.实行房产税改革试点。自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重庆市人民政府开展了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上海试点的征税对象是本市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的住房,根据交易价格的高低,实行0.4%和0.6%两档税率。重庆试点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房(包括存量住房)和新购高档住房,根据交易价格的高低,实行0.5%、1%和1.2%三档税率。
4.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改革后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并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其他方面
1.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汶川、玉树、舟曲等受灾地区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进出口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
2.支持农村金融的税收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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