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实务》纳税人的义务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个体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4.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5.纳税人按期保管和使用发票。
6.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必经复议)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选择复议)
【提示】
(1)复议的种类: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
(2)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3)前提条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9.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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