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实务》纳税人的权利
知识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掌握)
(一)纳税人的权利
1.享有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包括两类:扶持性减免税和困难性减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提示】关于延期缴纳税款
(1)审批权:省级税务机关(省国税、省地税以及计划单列市)
(2)最长期限:三个月。
(3)特殊困难是指: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4)报送材料: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资产负债表;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5)审批时间: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1)税务机关发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纳税人发现:
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4.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致使其合法利益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赔偿。
5.要求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保守秘密。
6.依法拒绝权
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复议、诉讼、听证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揭露、检举和控告权
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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