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不准搞集资 财务管理新规7月1日实施
7月1日,河南省民办高校支取资金将按照新实施的《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
按照新政策规定,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受法人财产权。其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收捐赠的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此外,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高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高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高校。
在校生达到万人以上的民办高校,可设置财务总监。民办高校应定期向校董会、举办者、出资者提供财务报告。
(郑州晚报 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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