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 征收范围宜明晰
某广告公司主要经营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及广告发布,企业将广告策划、设计、制作费用与广告发布费用分开核算,并仅就广告发布费用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广告策划、设计和制作少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税企之间为此产生争议。
企业认为,广告策划、设计和制作等不属于广告服务的行为,不必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税务机关认为,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和发布等环节通常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即使是策划、制作费用的发生也是基于发布广告的目的而从事的策划、制作,应按“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为归属,将策划、制作费归入广告费用,征收文化事业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和展示等。
设计服务,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和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显然,广告策划、设计被归入“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中,不属于广告服务,不应征收文化事业费。而对于广告制作费则模棱两可,不知如何归类。
实务中,企业从事广告业务,工商登记在经营范围中列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字样即可,企业在主业之外也可兼营其他广告业务。而且,有些广告收入的确难以清晰划分。一般来说,广告媒介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意义上的媒体,但电影以及互联网、自媒体等新兴媒介蓬勃兴起,它们如何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目前还存在不同的理解。比如,电影的贴片广告费,有的是制片方收的,有的是影院收的,企业可能将其计入发行收入或播映收入而未计入广告收入;个人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广告,可能将收入作为劳务报酬处理而不作为广告收入,给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管带来难题。为此,建议有关部门清晰界定文化事业费的征收范围,便于实际操作,也避免征纳争议。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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