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震,保险行业的昂贵事件
“对巨灾风险而言,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准备金的提取一定要充分,最好在会计准则体系中作出能够体现出巨灾风险特点的专门规定
日本大地震过去近一个月,全世界仍在为其震级之高、损失之大而唏嘘。承受着巨大理赔压力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也倍感焦虑。一名不愿公开姓名的法国分析师曾表示,在经历澳大利亚洪水、新西兰地震和日本地震后,全球很多国际性再保险公司今年要支付的账单已经非常昂贵。
在日本,1966年其国会就已通过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案》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此后又多次颁发修正及补充条例,在政策方面对地震后损失的计量和赔付予以支持。
日本地震对我国保险和再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制定和应用方面有哪些警示作用呢?应建立巨灾风险保障机制
根据目前的情况看,由于我国保险、再保险企业多专注于国内业务,其受日本地震影响很小。
“与日本一样,地震保险在我国也是属于附加险的一种,比如投保团体险的时候,客户有权选择是否附加地震保险。目前从地震险的赔付记录看,汶川地震时,我们受到一些影响,当时我们一家主要直保公司客户承保了一笔很大的附加地震险团险保单,我们因此支付了几百万元的赔款,但这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很有限。”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杜奎峰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
尽管如此,保险、再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还是对未来中国保险、再保险公司走向国际后参与国外更多的寿险、商业保险业务时是否也能置身风险之外持有保留意见。
参与日本众多保险业务的慕尼黑再保险集团目前的处境就十分艰难,德国经济分析师克里斯蒂安?穆斯奇克表示:“日本地震是个昂贵的事件,慕尼黑再保险集团几乎可以忘记净利润目标了。”日本震后,瑞士再保险有限公司、慕尼黑再保险集团和汉诺威再保险公司股价下跌一度都超过4.55%。
“我看过一组数据,我国以占世界7%的国土承受了全球33%的大陆强震,是大陆强震最多的国家。此外,我国还是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频发地。因此,有必要研究包括地震责任在内的巨灾保险,以有效平摊风险,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高级经理韦峰表示。
据了解,此次日本地震保险理赔金额将超过数千亿日元,其中,1150亿日元由保险公司负担,超出的部分将由国家和国民分别负担。
“在全世界范围内,地震等自然界不可预知的大灾害一直是保险免责条款的重要内容之一,大多数国家的财产险产品都对地震说‘不’。
而此次日本财产保险公司将根据房屋或财产的损伤程度进行赔付,并没有因地震而拒绝或减少理赔,此举彰显了与民众共进退的企业精神,更重要的还在于体现了日本制度设计的合理以及政府给予的支持。”韦峰说。
应明确规定准备金提取方法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有专门针对再保险行业的再保险合同准则。“但其中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性的,传统再保险行业可以按照现行准则正常处理。但对于不断出现的特殊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缺乏比较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我们都是根据再保险合同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而对国际保险、再保险时常采用的风险证券化业务,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还未触及。”杜奎峰说。
杜奎峰同时认为,对巨灾风险而言,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准备金的提取一定要充分,最好在会计准则体系中作出能够体现出巨灾风险特点的专门规定。
据了解,目前几家大型国际保险、再保险企业的损失虽然很大,但可以看出其在平时做了很充分的准备金准备,这些损失对其财务影响 并不会很大。
准备金自然来源于保费,那么,我国目前再保险行业应对巨灾风险时的准备金提取是基于怎样的原则呢?“国外政策性巨灾保险的经营原则一般是不盈不亏。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当期收取的保费扣除费用支出后的余额全部作为准备金,当期不体现盈余。即使有盈余,也是反映在责任结清时。但我们目前的准备金计量原则是未来现金流法,这种方法对巨灾风险这类不确定性很大的极端事件是否也适用,我认为还有待深入探讨。”杜奎峰说,“可能在准则中规定巨灾保费扣除费用等的剩余保费,全部提取为准备金更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也更有利于应对和缓冲巨灾冲击。”作为一个巨灾多发的国家,巨灾风险保障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某些性质。杜奎峰建议,综合国际经验和现实需要,中国应建立政策性的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机制,并在会计和税收上做出一些优惠性的规定。
日本大地震过去近一个月,全世界仍在为其震级之高、损失之大而唏嘘。承受着巨大理赔压力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也倍感焦虑。一名不愿公开姓名的法国分析师曾表示,在经历澳大利亚洪水、新西兰地震和日本地震后,全球很多国际性再保险公司今年要支付的账单已经非常昂贵。
在日本,1966年其国会就已通过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案》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此后又多次颁发修正及补充条例,在政策方面对地震后损失的计量和赔付予以支持。
日本地震对我国保险和再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制定和应用方面有哪些警示作用呢?应建立巨灾风险保障机制
根据目前的情况看,由于我国保险、再保险企业多专注于国内业务,其受日本地震影响很小。
“与日本一样,地震保险在我国也是属于附加险的一种,比如投保团体险的时候,客户有权选择是否附加地震保险。目前从地震险的赔付记录看,汶川地震时,我们受到一些影响,当时我们一家主要直保公司客户承保了一笔很大的附加地震险团险保单,我们因此支付了几百万元的赔款,但这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很有限。”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杜奎峰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
尽管如此,保险、再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还是对未来中国保险、再保险公司走向国际后参与国外更多的寿险、商业保险业务时是否也能置身风险之外持有保留意见。
参与日本众多保险业务的慕尼黑再保险集团目前的处境就十分艰难,德国经济分析师克里斯蒂安?穆斯奇克表示:“日本地震是个昂贵的事件,慕尼黑再保险集团几乎可以忘记净利润目标了。”日本震后,瑞士再保险有限公司、慕尼黑再保险集团和汉诺威再保险公司股价下跌一度都超过4.55%。
“我看过一组数据,我国以占世界7%的国土承受了全球33%的大陆强震,是大陆强震最多的国家。此外,我国还是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频发地。因此,有必要研究包括地震责任在内的巨灾保险,以有效平摊风险,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高级经理韦峰表示。
据了解,此次日本地震保险理赔金额将超过数千亿日元,其中,1150亿日元由保险公司负担,超出的部分将由国家和国民分别负担。
“在全世界范围内,地震等自然界不可预知的大灾害一直是保险免责条款的重要内容之一,大多数国家的财产险产品都对地震说‘不’。
而此次日本财产保险公司将根据房屋或财产的损伤程度进行赔付,并没有因地震而拒绝或减少理赔,此举彰显了与民众共进退的企业精神,更重要的还在于体现了日本制度设计的合理以及政府给予的支持。”韦峰说。
应明确规定准备金提取方法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有专门针对再保险行业的再保险合同准则。“但其中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性的,传统再保险行业可以按照现行准则正常处理。但对于不断出现的特殊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缺乏比较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我们都是根据再保险合同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而对国际保险、再保险时常采用的风险证券化业务,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还未触及。”杜奎峰说。
杜奎峰同时认为,对巨灾风险而言,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准备金的提取一定要充分,最好在会计准则体系中作出能够体现出巨灾风险特点的专门规定。
据了解,目前几家大型国际保险、再保险企业的损失虽然很大,但可以看出其在平时做了很充分的准备金准备,这些损失对其财务影响 并不会很大。
准备金自然来源于保费,那么,我国目前再保险行业应对巨灾风险时的准备金提取是基于怎样的原则呢?“国外政策性巨灾保险的经营原则一般是不盈不亏。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当期收取的保费扣除费用支出后的余额全部作为准备金,当期不体现盈余。即使有盈余,也是反映在责任结清时。但我们目前的准备金计量原则是未来现金流法,这种方法对巨灾风险这类不确定性很大的极端事件是否也适用,我认为还有待深入探讨。”杜奎峰说,“可能在准则中规定巨灾保费扣除费用等的剩余保费,全部提取为准备金更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也更有利于应对和缓冲巨灾冲击。”作为一个巨灾多发的国家,巨灾风险保障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某些性质。杜奎峰建议,综合国际经验和现实需要,中国应建立政策性的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机制,并在会计和税收上做出一些优惠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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