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财务资料五箱 获刑一年罚金三万
2006年“五一”长假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检察机关查处淮安某供电公司部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下,在淮安某酒店经理金某(已判刑)的授意下,将记载该酒店2004年至2006年4月期间经济活动真实情况的财务资料五箱,用汽车拖到学府宾馆院内西北侧的空地,用汽油点火焚烧后掩埋,导致该酒店有限公司240多万元的经济收入被隐瞒。
2008年7月1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帮助他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考虑其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东方法眼 张广兄 20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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