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理财:外向型企业 破解汇兑收益之忧
简介: 对于外向型企业而言,出现东海公司问题的并不在少数。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重视汇兑损失的规避,而将汇兑收益视为无任何负面影响,忽视了汇兑收益所加大的利润与现金流的差距。于是,相关功课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就变得不可或缺了
东海公司源于巨额汇兑收益的资金困境(详见《受困汇兑收益》),反映了在人民币汇率市场化之后,我国一些外向型企业在应对外汇风险方面准备不够充分、经验尚不成熟的客观实态。
汇率风险
外汇风险可以分为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分别反映经济实体在进行外币购销或借贷交易、外币报表折算、汇率预测方面的风险。东海公司所涉及的外汇风险属于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浮动汇率制度下汇率的变动以及企业外汇暴露净头寸的存在。对于外向型企业而言,由于两头在外,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如果期末外币资产大于外币负债,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就会出现汇兑损失。
这部分汇兑损失虽然没有导致企业当期现金流出甚至还可以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作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成果的抵减,不但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而且对企业的竞争能力和长期发展都构成负面影响。如果汇兑损失的净值高于企业经营利润,还会导致企业账面利润出现亏损局面。
而东海公司的情况恰恰相反,其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均以美元结算,所以期末既存在外币负债又存在外币资产,只是净额表现为外币负债形式,所以汇兑收益也是以净额表现,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在单个资产项目上不存在汇兑损失情况。
比如,有一外向型企业,从境外取得了一笔长期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业务,时间跨越几个会计年度。与此同时,企业业务还涉及对外销售,企业对外销售以外币结算并允许采用赊销政策,期末应收账款账户存在外币余额。由于人民币币值持续上升,长期借款折算价值也在不断上升,而应收账款的折算价值却有所降低。如果期末长期借款价值的变动高于应收账款价值的变动,那么企业就产生了汇兑收益净额,但是对于应收账款这一科目而言,却出现了汇兑损失。
同理,东海公司出现汇兑收益的原因,是对外借款及应付项目的价值变动高于应收项目的价值变动,因此整体表现为汇兑收益,但是应收项目上仍然存在汇兑损失。总体的汇兑净收益不能取代对外币资产汇兑损失的考量。
所以,我们不仅应关注汇兑收益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同样也需要对单个项目出现汇兑损失的风险进行规避,力求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应对单个项目的汇兑损失风险,企业可选用多种贸易策略或利用衍生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贸易策略主要包括降低外币资产、提高外币债务、实行收汇与付汇配对管理、灵活选择计价货币、催收对外款项或推迟对外付款、在合同中添加保值条款等方法。随着我国外汇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衍生产品的种类和内容也日渐丰富,企业也可以选用远期结售汇制度、外汇期货交易、外汇期权合约、外汇掉期业务、货币掉期业务、远期外汇综合协议等金融衍生工具作为规避外汇风险的手段。
在人民币升值预期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远期结售汇制度或者外汇期货交易等避险方法,成本相对较低;而在人民币汇率预期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成本相对较高的外汇期权合约,因为这种方法兼顾外汇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的功能,不仅可以规避汇率不利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而且保留了汇率有利变动给企业带来收益的可能性。
呵护现金流
东海公司的巨额汇兑收益为何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呢?究其原因,是与交易风险相生相伴的现金流出现了问题。
东海公司巨额汇兑收益虽然产生了巨额利润,但这种利润并未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入,反而导致上缴所得税和利润分配两方面的现金流出。在汇兑损益的组成中,由于部分交易性汇兑损益、调整外币汇兑损益、外币折算汇兑损益均属企业持有的未实现损益,因此,汇兑收益往往只成为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而尚未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但是收益所对应的所得税缴纳和利润分配却成为企业现实的现金流出,这就对企业的现金存量提出要求。如果不充分认识这一点,并采取与之相应的财务手段,则很可能像东海公司一样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我们认为,对于利润分配所伴生的现金流出问题,东海公司应该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以及与股东协商两个方面解决。
一方面,企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必须认清利润分配的基础是以现金流为支撑的利润而非账面净利润。源于权责发生制下已确认未实现损益的存在,导致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以现金形式表现出来的部分并不等于企业累计的净利润额,因此,企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以可实现的现金流数额为基础,并考虑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行为的需要,以可支配现金为分配基数,制定现金股利的分配方式。
当然,如果是上市公司,若考虑到企业利润分配相对于以前年度的稳定性及其对企业投资者的影响,可以在现金股利的形式之外制定更具灵活性的分配方案,比如发放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组合形式等。
另一方面,与股东特别是大股东进行协商,也是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因为分配方案的最终决策权由股东大会所掌握。这时,就要考验股东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协商能力。沟通是一门艺术。董事会如何将现金股利的分配比例既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又不超出股东最低的容忍程度,其关键是让股东认可利润分配方案是符合并有助于企业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于沟通问题,详见本刊八月期封面专题《沟通:财富管理者的第五项修炼》)
所得税问题
东海公司资金困境的另一方面来自于企业所得税,这可以从所得税计量和所得税缴纳两个环节进行分析。
计量环节的问题有会计与税务两种角度。
会计政策层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对汇兑损益的确认问题采用了“计入当期损益”的统一处理方法,明确了“外币交易应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的计量原则,并且,“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可见,企业对汇兑损益的入账汇率及方法是没有太多选择性的。
从相关税收政策上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而即将于2008年1月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也做出了类似规定,即汇兑损益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综上,现行会计及税收政策均表明,企业汇兑收益所带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从金额上讲是不可变的。那么所得税方面的现金流风险是否就真的无法得到控制了呢?
所得税缴纳环节方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是,同时也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即对于企业而言,虽然税法对汇兑损益并没有进行特殊规定,但是如果企业能与税务局就其具体困难达成一定的共识,还是可以为筹措资金争取到一些时间,缓解现金流的短期压力。
当然,对东海公司自身而言,政策因素是客观存在且难以企业意志为转移的,最重要的是做好现金预算工作与资金调配计划,调动一切融资手段,以达成现金流入与流出的匹配。
政策建议
通过对东海公司案例的考查,我们认为,我国外向型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在政策层面,我们建议在会计处理上将汇兑损益按照其性质划分为未实现持有汇兑损益和已实现持有汇兑损益,在汇兑损益下设次级科目进行分别核算;另一方面,在税法规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只将当期已实现持有汇兑损益包括在内而将未实现持有汇兑损益计入暂时性差异,其纳税部分以递延所得税形式反映并待实际实现期间缴纳。
对于企业而言,汇兑损益科目不仅包含企业会计期间已实现汇兑损益,还包括部分未实现汇兑损益。两者采用统一的确认方法,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并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对于未实现持有损益,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还涉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的变化,以及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的变化。而这两部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虽然在会计上也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是在所得税计算时,却作为暂时性差异不包含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中,须待实际实现时予以缴税。这种处理方法的依据即为《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制定的理论基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按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再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原因在于其较之利润表债务法而言,更能反映企业将来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保证企业在财务会计报表中对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地评价和预测。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中当期未实现持有损益对应的所得税额计入递延税款是有理有据的。但是,将同样作为期末未实现持有损益的部分汇兑损益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明显存在着法理上的内在不一致性,无疑会对未来现金流量预测的准确性产生影响。
(新理财 杨有红 徐心怡 2007-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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