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中央企业审计项目会计师事务所比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二批中央企业审计项目会计师事务所比选报名公告
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对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审计工作,并在入围国务院国资委2007年审计项目的45家会计师事务所中,通过比选方式择优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关审计任务。国务院国资委委托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比选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比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项目标的分类
本次审计项目标的共分为四类:第一类,集团财务抽查审计项目共10个标的;第二类,子企业财务抽查审计项目共5个标的;第三类,专项财务抽查审计项目共6个标的;第四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共10个标的。(具体项目标的情况见附件1、2)
二、会计师事务所报名基本条件
参加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国务院国资委2007年审计项目入围会计师事务所。
2.参与集团财务抽查审计与子企业财务抽查审计项目标的(第一、二类)比选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1)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在500亿元以上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100名;(2)最近两年连续承担被审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或承担其年度财务决算业务量(按汇总资产量计算)在20%以上(含20%)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参加该企业的比选;(3)无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报名含上市公司的标的。
3.参与专项财务抽查审计项目标的(第三类)比选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1)入围国务院国资委2007年审计项目的45家会计师事务所前25名;(2)最近两年未连续承担项目标的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境外审计项目标的不受本条限制。
4.参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标的(第四类)比选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最近三年未承担被审计企业或核心子企业(资产总额占全集团20%)审计业务(含财务决算审计企业、清产核资)的条件,具有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绩效评价的工作能力。
三、报名程序
1.参加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比选资格条件要求,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在集团财务抽查审计项目及子企业财务审计项目标的(第一、二类)中最多选择2个报名,在专项财务抽查审计项目标的(第三类)中最多选择1个报名,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标的(第四类)中最多选择2个报名。
2.注册地在北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9月22日15:00之前,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3)将报名表原件加盖公章后递交至代理机构;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9月22日15:00之前,将报名表传真至代理机构,并于9月23日之前将报名表原件递交(或特快专递)至代理机构。
3.若某个审计项目标的报名超过3个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2007年审计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入围公告”确定的45家会计师事务所排名(以下简称“入围排名”)先后顺序,选取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入围排名最高的前3名,作为候选事务所进入该审计项目标的比选阶段。
4.若某个审计项目标的报名会计师事务所不足3个的,则在报名该类审计项目但未进入比选候选范围的事务所中根据入围排名先后顺序补充选取事务所。若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审计项目标的其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足3个,则按照审计项目标的资产规模由大到小与会计师事务所入围排名前后顺序相匹配的原则在本类中补充选取会计师事务所。
5.代理机构根据确定的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制作并发售比选文件,比选文件预计发售时间为9月24日。
本次审计项目比选报名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四、联系方式
比选代理机构: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7层,100032
联系人:张轶
电话:010 66573971
传真:010 66573066
(200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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