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八条军规规范公积金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有望得到“一揽子”解决。
继7月25日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发表《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的讲话之后,9月11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直指住房公积金闲置沉淀、缴纳比例不公、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长期存在的问题。
一位熟悉情况的人士告诉记者,该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今年上半年审计署组织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审计调查工作,发现了很多问题,并向有关部门移送了一批大案要案。
组织保证
“通知”中所提到的具体意见,仍是建立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基础上的。《条例》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此次住房公积金审计发现,多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机构调整工作进展缓慢,直至今日仍没有实质性完成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刘志峰指出,目前还有5个省直管理机构,机构调整工作迟迟不动,坚持保留法人地位;有19个省直属机构虽然改设为分中心,但换汤不换药,仅仅换个牌子,没有实现与城市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
以太原为例,据本报记者了解,目前太原市辖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虽已完成,但三个分中心的机构调整工作没有明显进展。2004年,焦煤中心、太铁中心成立后,山西焦煤集团和太原铁路局不再向市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开始自行归集,省直中心、焦煤中心和太铁中心仍没有按分中心的模式来运作,各项工作仍由其所在单位决策、管理。太原市一个城市多个管理机构并存的状况仍然存在。
“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出现因行政领导、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而产生各种违法违规事件,引发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对此,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编制部门、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快完成机构调整工作,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真正成为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通知”中解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统一制度,并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不得隶属或挂靠在建设、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铁路、煤炭、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设想,住房公积金机构改革后,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制度。
而全国住房公积金审计发现,多数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没有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建设部日前印发的一份文件中表明,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市管委会,2004年以来就没有召开过会议,不能履行决策监督职责。
自成立以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没有执行规范的会议制度,只召开过三次全体委员会议,自2003年10月至2006年7月再未召开会议。而关于管理委员会应负责的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等13项工作,基本没有履行。
各地财政部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之一,因此“通知”中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参与议事、决策的过程中,认真负责,依法议事,依法决策,防止议事和决策流于形式,避免出现领导者个人决策取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情况。
缴存“限高”12%
“通知”中仍在督促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但是对于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通知”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通知”中称,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记者从北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到,2005年北京地区个人缴存公积金月均额为470元,而某金融公司的负责人月缴存额竟为9万元,同期北京市月最低缴存额为90元,北京市缴纳公积金月均额最高者与最低者相差1000倍。
而一位负责调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人士则向记者表示,调查人员根据天津的物价和居民收入状况,将缴纳公积金数额的人群分类,分类的结果表明缴纳公积金最多的20%的人群的人均月缴纳公积金额为1100元,而缴纳公积金最少的20%的人群月均缴纳额仅19元。
根据公积金管理制度,缴纳公积金数额多的人,可以申请数额较大的公积金贷款,且可以将自己公积金账户中的钱提取。天津市缴纳公积金最多的20%人群提取的公积金数额和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都占总量的60%以上。
“少数地区公积金管理部门把关不严,出现少数人群过高缴纳公积金现象,使这些故意高缴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公积金逃税。”刘志峰说,要防止公积金成为少数人的“第二工资”。
财政部在“通知”中要求各地财政部门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展开公积金缴纳检查工作,要防止一些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为职工乱发津贴补贴,逃避税收,进而扩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
清欠旧账
随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模扩大,公积金贷款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
公积金监管部门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郑州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个人贷款中,同一人在前一笔贷款未全部偿还的情况下以不同的购房交易再次贷款的有82例,贷款金额660万元;夫妻一方在前一笔贷款未全部偿还的情况下其配偶以不同的购房交易再次贷款的有17例,贷款金额297万元。
除因把关不严而造成的放贷存在风险外,部分地区政府部门挤占挪用公积金搞基建、发工资的事情也屡次发生,对此现象,公积金管理部门“清欠”工作显得乏力。
一份调查材料表明,昆明市2005年回收以前年度项目贷款为0,至年末仍有7254万元项目贷款未收回,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为1.26%。而建设部统计的数据表明,目前全国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0.74%,约为21亿元。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历年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回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区分贷款责任,制定回收计划,限定时间回收资金。严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杜绝挤占、挪用。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以及挤占、挪用于其他方面开支的,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1世纪经济报道 叶枫 200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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