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竞相打造股权投资基金避税天堂
股权投资(PE)基金正成为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中之重。记者获悉,为吸引PE基金落户本地,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减免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北京、天津、上海等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性优惠更是达到了白热化程度。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天津市政府日前批转了天津市发改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到2012年底,凡天津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均可享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两年全免、后三年减半,房产税免征,新购办公房补贴每平米1000元,高管人员所得税减免,递延收益所得税全免等六项优惠措施。
对此,道杰资本管理合伙人俞铁城告诉记者,天津市政府有关PE基金的优惠政策对他触动很大,为此他曾多次赴津考察,但因对天津投资环境还有所顾虑而最终未能落户。他还表示,一些地方政府给出的优惠条件更多。例如在安徽,当地招商部门提出个人所得税全免的政策,由于PE基金多为合伙制企业,个人所得税是征收重点,因而此项优惠政策力度更大,地方政府“求资若渴”的殷切程度可见一斑。统计显示,已有109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到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认缴资本200多亿元,管理资金规模达800多亿元。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已成为国内最大的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平台。
有税务专家向记者表示,按照税法,对有限合伙人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征,但地方政府为把VC和PE吸引到当地,纷纷出台地方优惠政策,大多将PE和VC的有限合伙人(LP)税率降到20%。不过对普通合伙人(GP)的税率基本仍按国家规定,即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随着竞争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泛滥,个人所得税减免或成必然。
北京市金融办日前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合伙制股权基金采取“先分后税”方式。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合伙人,无需再次纳税。
在上海,PE企业则享受着“非银行类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对该基金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利润总额的3%以及营业收入的1.5%加以返还,并连续优惠5年。同时,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以20%的最低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浦东新区还有特别的优惠:对股权投资企业的高管以补贴形式返还其所得税额的40%。虽然上海在这一方面尚无正规文件出台,但上海金融办曾不断表示将加大优惠力度,或将出台“送户口”之类的鼓励落户政策。
对此,某外资税务机构合伙人向记者表示,虽然双重征税问题一直是国内股权基金发展长期受到的最大困扰之一,但各地竞争性的出台税务优惠政策其实并无必要。因为PE投资往往是全国性的,吸引PE基金落户并不意味着该基金对省内实体经济的投资力度加大,所增加的仅仅是账面上的GDP而已。事实上,竞争性的优惠措施反而引发会计处理争议,也不利于社会资金投入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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