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
【知识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销售旧货
【解释1】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解释2】(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甲公司自己购进、自己使用后再出售;(2)“销售旧货”是指经营旧货的乙公司销售(别人使用过的)旧货。
1.一般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
按照正常的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即可,如果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①购进固定资产时其进项税额按照当时的政策不能抵扣,自己使用后再销售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②购进固定资产时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了,自己使用后再销售时,按照正常的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即可。
【解释】(1)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3)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1】北京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1日购进一台机器设备,自己使用7年后,2015年4月1日将其出售,售价103万元(含税)。甲公司此项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103÷(1+3%)×2%=2(万元)。
【案例2】北京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1日购进一台机器设备,自己使用6年后,2015年4月1日将其出售,售价117万元(含税)。甲公司此项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
【案例3】北京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1日购进一辆自用的小汽车(按照当时的政策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自己使用5年后,2015年4月1日将其出售,售价103万元(含税)。甲公司此项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103÷(1+3%)×2%=2(万元)。
【案例4】北京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1日购进一辆自用的小汽车(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自己使用2年后,2015年9月1日将其出售,售价117万元(含税)。甲公司此项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
(3)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案例】乙公司为专门经营旧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4月1日购进一批旧货,2015年4月10日将其出售,售价103万元(含税)。乙公司此项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103÷(1+3%)×2%=2(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解释】小规模纳税人一直以来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其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与2009年1月1日无关。
【案例】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4月1日购进一台机器设备,自己使用6年后,2015年4月1日将其出售,售价103万元(含税)。丙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103÷(1+3%)×2%=2(万元)。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非固定资产,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丙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4月1日购进一批包装物,自己使用6年后,2015年4月1日将其出售,售价103万元(含税)。丙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103÷(1+3%)×3%=3(万元)。
(3)销售旧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案例】丁公司为专门经营旧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4月1日购进一批旧货,2015年4月10日将其出售,售价103万元(含税)。丁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103÷(1+3%)×2%=2(万元)。
预祝考生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轻松过关!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