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网上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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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四)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证券发行基础

2. 股票的发行

3. 公司债券的发行

4.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5. 证券交易

6. 持续信息公开

7. 禁止的交易行为

8. 上市公司的收购

9.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0.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主体

11.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相关程序

12. 保险合同的特殊要求

13. 票据基础概念

14. 票据行为

15. 票据权利

16. 票据抗辩

17.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8. 汇票的出票

19. 汇票的背书

20. 汇票的承兑和保证

21. 汇票的付款和追索

22. 本票和支票的制度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

三、考查分值:12-15分

四、教材变化

1. 新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 删除“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

3. 变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障碍”

4. 变动“股票终止上市”的政策;

5. 变动“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

6. 新增“《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 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简称《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比如:

①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②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③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


2. 票据基础关系


①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②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单选题】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款,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协议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的权利为(      )。

A. 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 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 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 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买卖合同)解除或无效,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二)票据行为


1.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关于签章: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⑥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单选题】

A公司在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支票时,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A公司公章的。根据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票据无效

B. 补盖A公司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后,A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 该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 A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的效力。根据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公民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该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①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②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③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多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在填写汇票时,下列选项中,应当遵守的有(      )。

A. 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并一致

B. 收款人名称必须记载清楚并不得更改

C. 签章应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D. 必须标明签发票据的原因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填写票据的相关规定。选项A: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选项A正确;选项B: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选项B正确;选项C:法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签章,选项C正确;选项D:签发票据的原因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选项D错误。


2. 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的代理的条件。


①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②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③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与抗辩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只有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

①出票取得。

②转让取得。

③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3)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 以欺诈、偷盗、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

B. 明知前手以违法手段取得的票据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C. 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D. 善意取得票据,但未给付对价,持票人前手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如果票据持有人善意取得票据,即使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4)票据权利的补救


①挂失止付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在票据实务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②公示催告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一般票据均属于这个范围,只有较少的例外。如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③普通诉讼

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

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判断题】

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失票人只有对丧失的票据办理挂失止付后,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补救的措施。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失票人既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5)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 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

C.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D. 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三)票据权利与抗辩


2. 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种类


①对物抗辩

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a. 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b. 依票据记载未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c.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d.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e.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②对人抗辩

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判断题】

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已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乙在票据到期后依法提示付款,但是甲却以乙未按照约定向其供货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经调查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乙方确实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供货,且仍处于未履行状态。甲的抗辩权属于票据抗辩中的对物抗辩。(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属于对人抗辩。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票据债务人为甲,其有权以乙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为理由行使对人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多选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抗辩的限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B. 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C. 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D. 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抗辩的限制。选项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选项B错误。


3.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2)票据伪造的后果。


①对被伪造人。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②对伪造人。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③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票据伪造行为的是(      )。

A. 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

B. 假冒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

C. 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

D. 变更票据上的付款地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伪造。选项ACD:属于票据的变造。


(4)票据变造的后果


①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②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汇票


(一)汇票的出票


1. 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下述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在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未作记载,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的事项。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①付款日期。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会导致汇票无效的是(      )。

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 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 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选项A: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该事项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依然有效;选项BC: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的话,汇票无效;选项D: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2. 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的权利。


(二)汇票的背书


1. 背书及其形式


背书指持票人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如果背书人不作成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 背书连续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如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而取得票据的形式,这些都不是依背书而取得的票据。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汇票权利,就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简答题】

A签发并承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汇票后书面授权D将汇票背书给E,D在票据上签章并注明“代理”。E获得该汇票后,将汇票金额改写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给F,F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理由是:①该汇票背书不连续;②该汇票金额已被变造。随即,付款人做成退票证明书。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付款人可否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理由?说明理由。

(3)F应如何行使追索权?


【答案】

(1)D的票据行为有效。根据规定,票据代理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①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②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③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2)付款人不可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理由。因为D是C的票据代理人,不影响背书连续。


(3)A、B、C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故就汇票当时记载的8万元承担责任;E为变造人,应对所变造文义承担责任。所以F如果向A、B、C追索,则只能请求8万元;F如果向E追索,可直接追索18万元。


3. 转让背书的特例


(1)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出票人的限制背书: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对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保证责任。


(2)附条件背书(有效)

背书附条件,背书有效,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3)部分背书、分别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回头背书(有效)

以自己的前手为被背书人进行的背书。

①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②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多选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 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 部分转让票据权利,背书无效

D. 无背书人签章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背书的形式。选项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原背书人对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A错误。选项B: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选项B错误。选项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选项C正确。选项D:背书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无背书人签章的,背书无效。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二、汇票


(二)汇票的背书


4.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依法实现质权时,行使票据权利: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再行转让背书或质押背书,背书无效。

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

A. 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条款

B. 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C. 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 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质押背书。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5. 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三种:

(1)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2)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三)汇票的承兑


1. 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我国的银行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该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


【单选题】

甲公司签发一张出票后1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记载付款人为P银行。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老赵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记载被保证人为乙公司。票据到期后的第二天,丙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以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承兑为由拒绝付款,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不能向甲公司请求票据权利

B. 丙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追索

C. 丙公司不能向P银行追索

D. 丙公司不能向老赵追索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追索权。根据规定,超过提示承兑期限,持票人就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CD正确。


【简答题】

甲公司为一家建筑公司,2019年承建了一项大型的玻璃幕墙安装工程,为了顺利完成工程,1月25日,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处租赁一台大型的吊装设备,租赁期间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租金为10万元,甲公司在起租日开出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

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了经建设银行承兑的汇票,汇票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器设备。

3月1日,乙公司为支付丙贸易公司的办公用品款,将甲公司为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中,乙公司在票据背面仅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没有作其他的记载。丙公司遂将自己补记为被背书人。

4月1日,丙公司因与丁公司合并,丙公司被注销登记,丁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背书不连续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在什么日期前承兑?说明理由。

(2)乙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丙公司补记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银行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是在2019年5月1日之前。根据规定,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本题中,甲公司开出的票据到期日为2019年5月1日,因此应该在此之前进行承兑。


(2)乙公司的背书是有效的。根据规定,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另外,根据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题中,乙在背书时签上了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虽然没有记载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名称,但背书是有效的。


(3)丙公司补记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银行拒付理由不成立。非经转让背书,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即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②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③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2. 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判断题】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用于支付货款,承兑人为丙银行。乙于汇票到期后向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理由是甲因欠税已被冻结账户。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承兑的效力。根据规定,丙银行承兑汇票后成为该票据的主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


(四)汇票的保证


1. 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人必须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责任相应的民事责任。


2. 保证的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②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

③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 保证的效力


(1)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保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票据保证无效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责任相应的民事责任

B. 被保证的汇票,如果没有注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C. 需要承兑的票据在承兑之前,出票人是被保证人

D.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保证。选项B: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五)汇票的付款


1. 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2. 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简答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根据合同开出一张3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汇票,经丙银行承兑,交付给乙公司作为预付款。乙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9年3月1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偿付债务,但没有注明背书日期。丁公司收到汇票后,因疏忽直到2019年5月20日才向丙银行提示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没有注明背书日期,该背书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丁公司提示付款的日期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如果丁公司被丙银行拒绝付款,可以向谁追索?说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没有注明背书日期的背书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丁公司提示付款的日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本题中到期日为2019年5月1日,丁公司应在2019年5月10日前向丙银行提示付款。


(3)如果丁公司被丙银行拒绝付款,可以向丙银行和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二、汇票


(六)汇票的追索权


1. 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要件

①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②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2. 追索权的行使


(1)发出追索通知


①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②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确定追索对象


①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②被追索人的责任承担。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请求偿还金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简答题】

2017年6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向B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为A公司,承兑人为C公司,汇票的粘单上有D、E两公司的保证签章,同时在票据的粘单上记载“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6月25日,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以支付欠款,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6月28日,F公司为购买货物,将该汇票背书给G公司,约定10日内交货,但是到期G公司并未交货。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保证人D、E在票据上的记载是否有效?是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2)G公司按期提示付款,若不获付款,可以向谁追索?说明理由。


【答案】

(1)保证人D、E在票据上的记载无效,但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且票据保证只能是连带责任保证。本题中,D、E两公司均为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A公司一同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上附有的保证条件“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无效,但不影响保证人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可以向A、C、D、E追索。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G公司不能向B公司追索。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G公司不能向F公司追索。


【多选题】

下列关于汇票追索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B.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C.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D.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追索权。


(七)银行汇票的特殊规定


1.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 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使用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4.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三、本票


(一)本票的出票人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二)本票的记载事项 


1. 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2. 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本票未在期限内提示的后果


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多选题】

甲作为出票人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丧失对甲的追索权

B. 丧失对乙的追索权

C. 丧失对丙的追索权

D. 丧失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付款。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这里所指的出票人以外的前手是指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多选题】

下列关于本票的相关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B.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C.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D.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本票。选项D: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支票


(一)支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 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独有):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多选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

A. 付款人名称

B. 确定的金额

C. 出票人签章

D. 付款日期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记载事项。支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3. 相对应记载事项


(1)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二)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1.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三)支票的付款日期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四)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单选题】

A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签发一张金额为2万元的支票给B公司,A公司在该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为2019年1月8日”字样。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A公司的记载有效

B. A公司的记载无效

C. 该支票无效

D. 付款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付款和记载事项的规定。根据规定,在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仅仅是另行记载的付款日期无效,该支票仍然是有效的。


【多选题】

下列有关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支票无效

B.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C.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D.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规定。选项A: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因此选项A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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