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 -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三)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2.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
3.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4. 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5. 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特殊问题
6. 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7.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8.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5分左右
四、教材变化
1. 变动“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政策;
2. 变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3. 变动“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4. 新增“购入设备、器具的加速折旧政策”;
5. 删除“资产损失扣除”的相关内容;
6. 删除“过渡性税收优惠”的相关内容;
7. 删除“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中的征管机关职责分工”。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七、区域税收优惠
自 2011年至2020年,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一)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除关联方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允许实行加计扣除
按照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股权持有须满2年。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加速折旧。
1.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第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3. 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九、专项政策税收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专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二、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1. 对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取得境内所得要按25%的税率缴税。同时规定,对这些场所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如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也要按25%缴税。
2.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则按10%缴税,同时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所得部分也要按10%缴税。
(二)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三)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四)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二、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三、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四、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除外。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方式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年度与纳税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三)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四)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六)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计税货币
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五、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一)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 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 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二)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本章总结
一、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一)居民纳税人:境内、境外所得(法定税率:25%)
(二)非居民纳税人
1.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征收范围
(一)应税所得范围及类别
(二)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
注意不动产转让所得、权益性投资所得
三、税率
(一)法定税率:25%
(二)优惠税率
1. 10%
2. 20%:小型微利企业
3. 15%: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四、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
(二)不征税收入(注意与免税收入对比)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税前扣除项目
1. 一般扣除项目
(1)成本、费用
(2)税金
(3)损失
2. 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
(2)租赁费支出、汇兑损失、贷款损失准备金
(3)存款保险VS保险保障基金
3. 禁止扣除项目(8项)
(四)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1. 固定资产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项目
(2)折旧年限
2. 生产性生物资产
(1)折旧的计提
(2)折旧年限
3. 无形资产
(1)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项目
(2)摊销年限
4. 长期待摊费用
5. 投资资产、存货、资产损失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 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所在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纳税申报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三)核定征收
1.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2.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情形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六、企业所得税的其他问题
(一)企业重组业务税务处理
(二)企业清算税务处理
(三)非居民企业的源泉扣缴
(四)境外所得计税抵免
(五)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
七、税收优惠
(一)免税优惠
(二)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三)低税率优惠区域税收优惠
(四)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1. 加计扣除
2. 减计收入
3. 抵免应纳税额
4. 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5. 加速折旧
八、应纳税额
(一)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5年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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