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甲公司在乙银行开立了用以缴纳税款的专门账户。除此以外,与乙银行没有其他业务关系,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账户的重大错误风险很低且余额不大,未对该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2)审计项目组经评估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误风险较低,对甲公司2013年11月30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了函证,未发现差异。2013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较11月30日无重大变动,审计组据此认为已对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认定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审计项目组负责填写询证函信息,甲公司业务员负责填写询证函信封,审计项目组取得加盖公章的询证函及业务员填写的信封后,直接至邮局将询证函寄出;
(4)客户丙公司的回函并非询证函原件,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在催收回函时,由于丙财务人员表示未收到询证函,因此将其留存的询证函复印件寄送给了丙公司,并要求丙公司财务人员将回函直接寄回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无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5)审计项目组收到一份银行询证函回函中标注“本行不保证回函的准确性,接收人不能依赖回函中的信息”。审计项目组致电该行,银行人员表示,这是标准条款,审计项目组据此认为回函可靠,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银行的电话沟通内容;
(6)甲公司管理层拒绝审计项目组向客户丁公司寄发询证函。
要求:
(1)针对事项(1)-(5)逐项指出注册会计师的处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2)针对事项(6)指出审计项目组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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