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审计》重要知识点:未收到回函
未收到回函
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可以联系被询证者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发出询证函,以及可能实施替代程序,归纳如下表。
考虑事项 | 再次发函或替代程序 |
(1)跟进 | 重新核实原地址的准确性并再次发出询证函;如果仍未收到回函,则应当实施替代程序 |
(2)替代程序的范围 | 应对所有未回函的样本项目实施替代程序,而不能选取部分未回函样本项目实施替代程序 |
(3)函证应收账款的替代程序 | 在营业收入截止测试基础上,根据相关收入确认政策,将应收账款余额所涵盖的交易核对至期后的相应收款单据或记录(例如现金收据、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等)、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销售发票、提单(装运单或发货单)、客户签收和验收记录等 【提示】即营业收入发生认定的“逆查”,与教材9.5“前后呼应” |
(4)函证应付账款的替代程序 | 在考虑实施存货监盘和存货采购截止测试的基础上,检查期后付款记录、与供应商的往来函件、其他文件或记录,例如采购合同、采购订单、采购发票、入库单、提单(装运单或收货单)和验收记录等 【提示】即查找未入账应付账款的审计程序,与教材10.5“前后呼应” |
(5)考虑舞弊迹象 | 注重第三方证据(外部证据),不能仅仅依赖内部支持文件 例如,以应收账款函证的替代程序为例,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外部物流单位开具的物流或货运单据(如适用)、经被审计单位的客户签字确认的签收单(如适用)或其他外部支持性文件等审计证据,而不能仅依赖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出库单或发票等内部支持性文件 |
(6)获取积极式询证函回函是必要程序(即替代程序的局限性) | 在某些情况下,取得积极式询证函回函可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这些情况可能包括: ①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 ②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员工和(或)管理层串通舞弊使注册会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审计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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