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
考点2.1:税务登记管理之重点内容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提示】简政放权进程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填写税务登记表(采集卡)、完成税务登记信息补录。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几个新增内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新增)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新增)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管辖。(新增)
我国税务登记种类大体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
【关注1】企业经营地点变化对税务登记的影响:
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关注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2018年10月1日起,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
(1)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①未涉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②涉税但未领票、无欠税、无处罚者,“承诺制”容缺办理——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岀具清税文书。
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2)一般注销视信用情况“承诺制”容缺办理——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①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②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③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④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⑤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3)(新增)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①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②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4)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5)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新增):
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③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④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关注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考点2.2:账簿、凭证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相关链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P603新增)。
P608,无力设账的举措: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对财会制度的管理要求有两个备案(制度、软件)和一个抵触处理办法(会计从税)。
3.关于账簿、凭证的记录和保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除另有规定者外,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考点2.3:发票管理
1.发票管理的基本规定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发放领用的服务与监管的要求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对发票发放领用的服务与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1)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清晰的发票领用指南。
(2)简化发票申领程序。其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实地查验。
(3)不断提高发票管理信息化水平。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广与应用
201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提出具体规定。
规定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4.网络发票管理
网络发票与电子发票不是等同概念。
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网络发票只是传统发票开具方式的变化,其发放、使用、存储和管理依旧是纸质发票实物管理。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时,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
考点2.4:纳税申报管理
1.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纳税申报方式的特殊规定:
(1)邮寄申报,应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
(2)数据电文方式申报,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2.延期申报管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提示】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延期申报属于纳税申报范畴,核准机关为县以上税务机关。
(2)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
(3)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正式申报,并与预缴数相比较,办理纳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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