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税率、从价、从量和复合税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四、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基本形式。
比例税率中最高比例税率为56%,最低为1%。
定额税率最高为每征税单位250元。
(一)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
税率形式 | 适用应税项目 |
定额税率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 |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白酒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批发卷烟 |
比例税率 | 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
(二)按照最高税率征税的特殊情况
有两种情况消费税税率从高:
一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
二是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三)烟的适用税率
税目 | 税率 | ||
1.卷烟 |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含70元)/条以上 | 56%加0.003元/支 |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 36%加0.003元/支 | ||
批发环节 | 11%加0.005元/支 | ||
2.雪茄烟 | 36% | ||
3.烟丝 | 30% |
(四)酒的适用税率
考生要注意两方面问题:
第一,白酒同时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但是在把握白酒定额税率时,要会运用公斤、吨与克、斤等不同计量标准的换算。
计量单位 | 500克或500毫升 | 1公斤(1000克) | 1吨(1000公斤) |
单位税额 | 0.5元 | 1元 | 1000元 |
第二,啤酒分为甲类和乙类。啤酒分类标准——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是甲类啤酒。
税目 | 啤酒采用定额税率 |
甲类 | 250元/吨 |
乙类 | 220元/吨 |
【特别提示1】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特别提示2】
(1)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2)饮食业、娱乐业自制啤酒缴纳消费税(按照甲类啤酒税率计税);
(3)注意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的税率;
(4)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5)葡萄酒按照“其他酒”适用10%的比例税率。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分类及规定 | 税率 | 纳税环节 |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 5% | 零售环节 |
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无关的其他首饰 | 10% |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 |
(六)小汽车的适用税率
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小汽车 | 出厂环节税率 | 零售环节税率 | |
每辆零售价格不超过130万元的小汽车 | 乘用车 | 1%~40% | 不缴纳消费税 |
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
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 | 乘用车 | 1%~40% | 10% |
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具体计税依据归纳如下:
计征办法 | 计税依据 |
从价定率 |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额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最高销售价格 |
从量定额 |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征税数量 |
复合计税 | 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
一、从价计征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提示】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包装物计税规则见下图:
计税方式 | 包装物状态 |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 对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提示】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状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算。与增值税政策联系起来学习,包装物计税规则归纳如下:
包装物 | 计税规定 | ||
收取押金时 | 没收押金或收取1年以上时 | ||
酒、成品油以外的应税消费品 | 不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 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 |
酒 | 啤酒、黄酒 (成品油适用此规定) | 不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 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 |
啤酒、黄酒以外的酒 | 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 不重复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为基本税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一般情况下,从价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
二、从量计征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支0.003元为单位税额。
批发环节: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支0.005元为单位税额。
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500克或500毫升0.5元为规定的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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