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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相关链接】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转让、租赁服务,有预缴增值税的制度。

【注意辨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预缴税款不是等同概念。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期限

报缴税款期限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销售地、劳务或者应税行为发生地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应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异地特殊项目——自然人建筑服务、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相关链接与归纳】

经营主体及异地项目

纳税及申报地点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房开企业转让不动产

异地预缴机构地申报纳税

非房开企业转让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地申报纳税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自然资源所在地申报纳税

自然人

不动产经营租赁、住房转让、非住房不动产转让

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税款和申报

4.进口货物——报关地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四、“营改增”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基本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只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批准后,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才能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用途确定可汇总的进项税

用于“营改增”项目的进项税参与汇总;用于非“营改增”项目的进项税不得汇总。

总机构汇总应缴纳的增值税=汇总的销项税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具体“营改增”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汇总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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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7-31 09:59:16【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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