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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简易征税和进口增值税


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特别提示1】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也包括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

【特别提示2】这里销售额的含义与一般计税方法中销售额的含义一样,均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基本计税差异是:

(1)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价税分离时使用的是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使用征收率计算价税分离。

(2)一般计税方法用销售额计算的是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用销售额计算的是应纳税额。

【特别提示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归纳】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故需要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相同行为进行如下辨析:

应税行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有形动产)

固定

资产

①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一般为13%;低税率范围的农机等为9%

②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有形动产)

其他

物品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销售自己没有使用过的物品(有形动产)

货物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特殊情况下,按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经营

旧货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提供劳务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1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提供服务等等

一般

规定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或5%)×3%或5%

特殊

情况

一些列举的特定行为可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二、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办法

概念1,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概念2,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一)计税方法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理解

管理人在现实中可能会因从事多种业务而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只有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才适用此项规定。

资管产品管理人

业务范围

计税规则

运营资管产品

如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等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

其他增值税业务

如贷款、保险等

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如贷款、保险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符合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

(三)资管产品的其他增值税处理规定

1.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上述简易计税办法的规定。

2.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第七节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一、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进口环节增值税征税范围

1.基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2.特殊规定

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增值税税收政策:

(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缴纳“行邮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2016年4月8日起: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一般情况下,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与境内商品交易税率相同。

【注意】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3%和9%,一般情况下,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计税时也适用税率,不适用征收率。

【提示】对进口抗癌药品,自2018年5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自2019年3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货物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组价公式中包含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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