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1.基本资格登记标准——销售规模的金额标准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简称规定标准)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标准】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提示1】年应税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提示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年应税销售额范围】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解释1】“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解释2】“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解释3】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2.资格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不能达到规定标准但符合资格条件的,也可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规定的资格条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这里所说的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属于特殊规定,例如,2019年2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例外规定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规则中,有一般规定之外的例外规定,不得登记的两类情形: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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