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提示】今年CPA教材没有收录这部分公式和例题。今年这部分内容没有体现应有的难度。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所称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已缴境外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一国(地区)抵免限额为来源于该国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其他所得项目抵免限额之和。
【解释】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需要历经三个步骤。
第一步:分类或分项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步:分国计算分类或分项的抵免限额
第三步:分国别确定抵免限额
这里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的原理与企业所得税相同,但计算境外税款抵免限额的方法采用的是分国分项计算、分国加总的方法,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境外税款抵免限额计算。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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