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撤销权
撤销权
【考点1】管理人的撤销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P333)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2.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2018年案例分析题)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考点2】个别清偿(★★★)(P331)
1.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3.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5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1)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2)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
【考点3】债权人的撤销权(★)(P332)
1.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4】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P334)
1.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2.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考点5】无效行为(★)(P333)
1.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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