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非票据结算方式
非票据结算方式
【考点1】汇兑(★)(P426)
1.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3.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4.汇兑的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2)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考点2】委托收款(★)(P430)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3.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考点3】国内信用证(★★★)(P431)
1.信用证的特征
(1)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2)我国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3)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解释】(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
(4)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但是,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者服务。银行只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银行收到单据时,应仅以单据本身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是否为相符交单。
(5)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2.开证
(1)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2)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3.保兑
(1)保兑是指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者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者议付的确定承诺。
(2)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者议付的责任。
4.修改
(1)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明确修改的内容。
(2)增额修改的,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追加增额担保;付款期限修改的,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3)信用证受益人同意或者拒绝接受修改的,应提供接受或者拒绝修改的通知。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作拒绝接受修改。
(4)开证行自开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修改内容的约束。
(5)保兑行有权选择是否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扩展至修改的,自作出扩展通知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不对修改加具保兑的,应及时告知开证行并在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
5.通知
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申请人未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
6.转让
(1)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特别标注“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
7.议付
(1)议付是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者在开证行或者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者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2)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3)保兑行对以其为议付行的信用证加具保兑,在受益人请求议付时,须承担对受益人相符交单的议付责任。指定议付行非保兑行且未议付时,保兑行仅承担对受益人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4)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若约定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若约定无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议付行与受益人约定的例外情况或者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保兑行议付时,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
8.付款
(1)单证相符或者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者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对即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者受益人(受益人直接交单时);对远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者受益人。
(2)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者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3)开证行或者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
【相关链接】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考点4】银行卡(★★)(P436)
1.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信用卡的计息和收费
(1)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2)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3)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4)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5)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6)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考点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P379)
1.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解释1】银行为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解释2】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对其特定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解释】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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