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
【考点1】内幕信息(★★★)(P298)
1.内幕信息的范围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解释】《证券法》第80条、第81条所列重大事件均属于内幕信息。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1)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尚未公开”。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形成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2)内幕信息的形成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3)内幕信息的公开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考点2】内幕交易行为(★★★)(P299)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2.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责任推定
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员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解释】当事人如果想否认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就必须负有举证责任: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的相关证券买卖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
4.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内幕交易行为: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5.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老鼠仓”行为与内幕交易行为的主要区别:(1)主体范围不同。“老鼠仓”行为的主体特定,主要是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而内幕交易的主体不仅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还包括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2)所利用的信息不同。“老鼠仓”行为利用的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而内幕交易利用的是内幕信息。
【考点3】短线交易(2018年案例分析题)(★★★)(P301)
1.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解释1】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新修订的《证券法》扩大了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一并纳入短线交易的禁止范围。
【解释2】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从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从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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