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关于退伙的总结
自愿退伙 | 法定退伙 | ||
协议退伙 | 通知退伙 | 当然退伙 | 除名 |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提示:(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2)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如果合伙人主观上“故意、主动”犯错误,应当除名;如果合伙人客观上“被动”出问题,属于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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