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动产的所有权
动产的所有权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在动产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则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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