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保证
保证
【考点1】债务人破产(★★★)(P344)
1.连带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首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2)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但期限利益并未丧失。
【考点2】保证人破产(★★★)(P345)
1.连带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2)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进行追偿;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视为已到期,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2.一般保证(新增)
(1)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2)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4)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考点3】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新增)(P346)
1.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2.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解释】所谓“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只限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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