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职权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二、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1.监事会
所有的监事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包括职工代表。
(2)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包括职工代表。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解释1】(1)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受1/3的限制。
【解释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股东(大)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法定事项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解释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解释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2.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董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解释】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2.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五、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
1.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解释1】司法解释(五)明确了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委托合同。既然为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
【解释2】无因解除不能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公司解除董事职务时,应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以保护董事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
【解释3】因职工董事不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免,因此不存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除其职务的情形。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解释】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不得分期出资”的规定。
1.计划生育政策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公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3.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组织机构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5.财务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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