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注税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
日前,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首次出台了《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促使注册税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原则,进一步规范注税行业执业纪律,促进注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办法》,今后,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将接受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收回执业证禁止执业。
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姜松连对记者说:“近年来,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发挥中介机构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功能、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个别从业人员存在不规范执业行为,包括借助行政手段承揽业务,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同程度地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行为,杜绝恶意竞争等违规行为,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该《办法》。”
据介绍,《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执业纪律和执业准则,要求从业人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的要求开展业务。同时,《办法》规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建立与税务机关工作关系方面应遵守的六项纪律:不准借用税务机关或税务干部的名义承揽业务,不能通过给回扣、提成或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诱使税务干部为其搞强制代理或指定代理,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允许与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往来;不得以开展代理业务为由,到税务机关为其委托代理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说情讲情,干扰税务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伙同税务干部为其委托代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擅自利用办税服务厅等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向纳税人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开展有关代理活动,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影响纳税人办税秩序;不得假借税务机关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同时,对税务系统中的工作人员借向税务代理机构介绍客户等为理由,索要回扣、提成和其他好处费;或违规干预事务所内部事务,妨碍事务所正常工作等情形,都应予以坚决回绝,并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根据《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如发生以下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取消职业备案等处罚: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等。
《办法》同时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即对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承办相关业务的;未按照税务代理协议或约定的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接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经税务机关监管部门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提出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限期不改正的,要求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向社会公告。
(中国税务报 张梦谦 胡海啸 2008-9-23)
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姜松连对记者说:“近年来,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发挥中介机构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功能、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个别从业人员存在不规范执业行为,包括借助行政手段承揽业务,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同程度地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行为,杜绝恶意竞争等违规行为,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该《办法》。”
据介绍,《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执业纪律和执业准则,要求从业人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国税局、地税局的要求开展业务。同时,《办法》规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建立与税务机关工作关系方面应遵守的六项纪律:不准借用税务机关或税务干部的名义承揽业务,不能通过给回扣、提成或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诱使税务干部为其搞强制代理或指定代理,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允许与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有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往来;不得以开展代理业务为由,到税务机关为其委托代理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说情讲情,干扰税务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伙同税务干部为其委托代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擅自利用办税服务厅等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向纳税人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开展有关代理活动,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影响纳税人办税秩序;不得假借税务机关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同时,对税务系统中的工作人员借向税务代理机构介绍客户等为理由,索要回扣、提成和其他好处费;或违规干预事务所内部事务,妨碍事务所正常工作等情形,都应予以坚决回绝,并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根据《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如发生以下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取消职业备案等处罚: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等。
《办法》同时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即对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承办相关业务的;未按照税务代理协议或约定的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接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经税务机关监管部门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提出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限期不改正的,要求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向社会公告。
(中国税务报 张梦谦 胡海啸 200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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