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审计结果不该遮遮掩掩
7月4日审计署公布了2008年第5号审计结果公告,公布了对全国16个省、54个县(市、旗)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审计调查结果。结果显示,上述地区自立项目乱收费和向学生收取明令禁止的费用共计5109.99万元。(7月4日中新网)
我反复阅读报告的内容,发现该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凡涉及具体省、县或单位时,总是语言模糊,只用“有的”、“一些”等来表述,不指名道姓,不点具体名称。很明显,这样的公布方式,对于存在问题的地方,不利于形成压力,更不利于社会监督。
按照通常理解,既然公布的被审计对象为16个省、54个县,那么带有共性的问题,可以不公布具体县、市名称。但对于个例,如报告中“有4个县以赞助名义变相收费1960万元”,“有9个县收取补课费、培训费1250.33万元”,“有17个县收取考试、考务费911万元”,“有4个县收取择校费336.73万元”等,说明了审计署对违规细节掌握非常具体,那么既然是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为什么不公开这“4个”、“9个”、“17个”违规县的具体名称和各自的违规金额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机关即可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显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结果不存在不能公布的内容。而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的目的就在于彰显法律的公正,彰显国家审计部门的权威,以促进被审计单位纠正错误,挽回损失。从这个层面看,审计结果越透明、公布的内容越具体,就越有震慑力。
那么,为何公布审计结果不指名道姓呢?其主要原因是审计部门担心会对被曝光的地方或单位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审计应当从国家利益出发,以监督政府工作为己任,如果对违规的地区和单位不点名,很可能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审计报告既然向社会公开了存在的问题,公众就有充分的知情权,如果公布结果的时候遮遮掩掩,那么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势必大打折扣。
全面公布审计结果,对所有被审计单位都是一种公开的检验。发现问题的部门,可以借此机会改进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没有发现问题的单位,也可以引以为戒,避免犯同样的错误。人们希望政府行政行为能像“玻璃缸里的鱼”那样清澈透明,作为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结果,更应是非清楚,让每个人都能看得明白。
(:新华网 李季平 2008-7-5)
(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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