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七章第四节纳税人权利、义务和责任讲义
第四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纳税人的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如下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3.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多缴税款的权利,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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