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工贸易实施的管理制度
1.经营权限审批 制度
经营权限审批 制度 ,是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以及他们授权的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包括各 进出口 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工业主
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 加工贸易 合同批准证》。
2. 海关 监督制度
海关 监督制度,是指由海关 加工贸易 经营企业的具体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办理.主要环节如下:
(1).登记备案手续,并由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海关对加工贸易进料、来料进口和产品出口的报关、查验与核销;
(3).海关对加工贸易进料、来料和产品出口保税、免税和其它税收优惠的监管;
(4).海关对进料、 来料加工 进口料、件使用的监管;
3.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1).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 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上述货物则称为保税货物。
我国现行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一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 寄售 代销和免税品商店;二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进 来料加工 、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2).我国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施保税的具体做法辅以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共同执行 实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旨在充分发挥海关、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综合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制止和打击加工贸易渠道的走私违法活动,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指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金额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 规定 的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合同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加工贸易企业设立台帐时的具体做法可分为"实转"和"空转"两种。
"实转"是指企业在设立保证金台帐时,海关对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 关税 及 增值税 等值的保证金或由中国银行出具保函,企业在 规定 时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中国银行凭海关开具的台帐核销 通知 单退还保证金(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或核销保函。
除A 类企业外,对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B类企业"实转"金额减半); 除C类企业外,允许B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D类企业不允许从事加工贸易。
(3).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多种形式缴纳进料税款保证金,具体做法如下:
1).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因故无法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的,可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2).中国银行为企业开设保函,应对企业资信情况及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包括企业自有外汇资金)、其他 金融 机构、其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为其出具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为其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经评估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不予受理。
3).中国 银行保函 的担保范围为企业发生欠税时海关需强行扣划该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及缓税利息。经批准内销的加工贸易料件或产品所需缴纳的税款及缓税利息由企业自行向海关缴纳。
4).中国 银行保函 的担保期限为台帐核销期满后80天(含,下同),其中最后20天为海关向中国银行进行索赔预留的操作期。企业在台帐核销期满后60天(最后一日逢节假日顺延)内未能提交或补齐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可在上述索赔操作期内向中国银行进行索赔。本 实施细则 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5).中国银行 决定 受理方式的原则
为确保海关与中国银行联系配合的连续性、一致性,海关与中国银行对于同一笔实转台帐业务按同一种台帐保证金形式核对帐务。因此,企业对于同一笔实转台帐业务,应采用同一种台帐保证金形式,即:缴纳税款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如企业在台帐开设、变更等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保证金形式,中国银行将根据上述原则 决定 受理的方式。
6).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保函申请的手续
①、企业向海关申请备案手续,海关对有关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
②、企业持《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保函开设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设保函;
③、中国银行对企业资信及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由保函受权行为其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并转往有关台帐业务部门。经评估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中国银行可不予受理。
④、 为简化手续,经企业申请且中国银行落实了足额抵押担保的,中国银行提供的保函金额可大于海关要求的保证金金额。
(4).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的具体做法如下:
1).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或向海关提交由中国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以办理加工合同海关登记备案手续;
2).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收到海关联系单或保函后, 通知 企业前来办理有关手续,凭保函及《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为企业开设台帐,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3).企业凭《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保函正本和一联副本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4).企业未能交纳足额保证金,经中国银行保函受权行评估又不予开出保函的,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不为其开设实转台帐。
5).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80天后未收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的,原开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自动失效。
(5).办理保函台帐变更的手续如下:
1).企业向海关申请变更,海关对有关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
2).变更后的保证金金额大于原保函金额以及合同延期,企业需持《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保函修改申请及有关单证到中国银行办理保函修改。
3).中国银行对企业资信及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由保函受权行对原保函进行相应修改,并转往有关台帐业务部门。经评估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中国银行可不予受理。
4).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收到保函修改后,通知企业前来办理手续,凭保函修改及《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为企业变更台帐,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
5).企业凭《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保函修改正本和一联副本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6).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80天后未收到《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的,原开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自动失效。
(6).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欠税等行为时海关的处置方法
1).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欠税等行为时,海关对企业欠缴的税款及缓税利息进行一次性强行扣划。
2).海关开出索赔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XXX专用缴款书》,连同保函正本送达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进行索赔。若索赔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及《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的企业名称与保函的企业名称不一致,海关应随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文件(复印件)。
3).中国银行凭上述单证在海关填发《海关XXX专用缴款书》次日起、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中国银行履行了保函项下赔付责任后,保函自行失效,同时,中国银行依法进行追索。
(7).其它注意事项
1).凡拖欠中国银行保函垫款未归还的企业,中国银行在其执行款还清以前,不再为该企业设立新的台帐。
2).海关按规定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出具尾号为“99”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中国银行凭《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办理核销手续,收回保函正本(保函已索赔的除外),保函同时失效。
3).由于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或补齐有关单证,或涉嫌走私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海关调查等原因,保函需作展期的,按以下 办法 处理:
①台帐核销期满前20天内,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格式见附件),通知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保函展期。
②企业应凭《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保函修改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及时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函展期。
③中国银行收到企业的展期申请后,对企业资信及担保情况进行评估,自行决定是否为企业办理保函的展期修改。
若中国银行同意出具保函展期修改的,应在台帐核销期满后20天之前办妥展期手续,并送达海关,海关按展期后的保函办理相应手续。如海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银行展期保函,海关按原保函有效期处理。
④企业申请保函展期,必须预交部分担保金。延展不同期限需预交的担保金比例如下(保函展期后有效期的最后20天仍为海关的索赔操作期):
申请展期30天,企业需预交至少30%(如保函开设时已预交部分担保金,将不足部分补充即可,下同);申请展期60天,需预交至少50%;申请展期90天,需预交至少70%;申请展期120天,需预交至少80%;申请展期180天,需预交至少90%。
企业预交担保金后,中国银行可视情况对原保函项下以非税款保证金形式落实担保的相应部分预以置换。
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申请延展的期限。
⑤企业向海关报核后的保函展期只能办理一次。如保函展期后再次到期,且合同仍未能核销结案的,海关将按规定进行索赔,索赔款项作为税款及缓税利息缴入中央金库,待核销结案后,再根据结案情况确定是否退还缴入中央金库的款项。海关索赔后,中国银行按本 实施细则 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⑥如企业预交100%的担保金,保函有效期延展至海关台帐核销结案日,不影响企业开设新台帐。
⑦中国银行为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办理保证金台帐时,一份合同收取 100元手续费,以支付办理手续所需的开支。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为一份合同申请开设一笔台帐,应向银行交付一次手续费。银行办理同一份加工合同项下的台帐变更或核销手续时不再另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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