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以外币记账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计算应纳税款和缴纳税款都应当使用人民币。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的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区分以下四种情况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缴纳(或退还)企业所得税: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折合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二、汇算清缴期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的折合计算。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期间,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查出的多计或少计企业所得税的折合计算。属于税务机关检查确认的企业少计或者多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四、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所得税的折合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以理解,清算所得应当以实际经营终止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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