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税务筹划
一、逆向税务筹划的概念
逆向税务筹划是跨国纳税人借助避免低税管辖权而进入高税管辖以最大限度地谋求所需利益的行为。理解逆向税务筹划的概念关键在于把握下列两点:第一,逆向税务筹划是对一种特殊的跨国税务筹划现象的形象描述,即跨国纳税人避免低税管辖权而进入高税管辖权。第二,跨国纳税人进行逆向税务筹划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谋求所需利益,这与跨国纳税人的谋利最大化目标相一致。
二、逆向税务筹划的特点
通常认为,跨国税务筹划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种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最大限度地谋求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谋利非税性。一般的跨国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国际纳税义务为目标,在谋利上具有直接谋取税收利益的特点。而逆向税务筹划则不然,它不仅不能直接谋取税收利益,而且还要牺牲税收利益。但通过牺牲税收利益,将带来所得的更大的非税收利益。它已不只是一个税收问题,而是一个涉及税收但又重在非税的较为复杂的问题。
2.间接谋利性。跨国纳税人进行一般的税务筹划,以避免高税管辖权而进入低税管辖权为途径,在谋利上显得较为直接,从而容易引起注意。逆向税务筹划则是借助避免低税管辖权而进入高税管辖权来进行的,从表面上看,这并不能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相反还会加重国际纳税义务,似乎是难以理解的事。但是,跨国纳税人正是借助这种逆向税务筹划活动达到了最大限度地谋求利益的目的。
3.谋利多样性。一般的跨国税务筹划旨在直接谋取税收利益,因而在谋利上具有单一性的特点。但跨国纳税人进行逆向税务筹划所要谋求的利益则随具体情况而变。
有时是为了实现净利润最大化;有时则并不能使净利润最大化,而是为了有效实现某项必要的经营策略;有时可立即谋取利益,有时则在当期并不能谋利,而是将来有利。
三、逆向税务筹划实例
跨国纳税人进行逆向税务筹划,最终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谋求所需利益,这与跨国纳税人的谋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相一致。
例如,甲国某企业A到乙国开办一家合营企业B,并负责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
按协议,税后利润的40%归企业A所有,60%归企业B的乙国方所有,某纳税年度,企业B本应实现利润100000元。根据税法规定,甲国所得税税率为55%,乙国所得税税率为35%。
企业B应向乙国家缴纳所得税额为:
100000×35%=35000(元)
企业B税后利润为:
100000-35000=65000(元)
税后利润在企业A和企业B的乙国方间进行分配,企业A应得利润为:
65000×40%=26000(元)
企业B的乙国方应得利润为:
65000×60%=39000(元)
但由于企业A操纵了企业B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使企业B实现应税所得额为50 000元,其余50000元利润转移到甲国的企业A.企业B应交纳所得税额为:
50000×35%=17500元
企业B税后利润为:
50000-17500=32500元
企业B税后利润在企业A和企业B的乙国方间进行分配,企业A应得利润为:
32500×40%=13000元
企业B的乙国方应得利润为:
32500×60%=19500元
企业A因所得额增加50000元,应多交纳所得税额为:
50000×55%=27500元
企业A税后利润增加额为:
50000-27500=22500元
从表面看,企业A的这种行为不仅不能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相反,会加重国际纳税义务。但是,由于企业A独享所增加的税后利润22500元,将会实现净利润最大化。
企业A最终所得的利润额为:
13000+22500=35500元
与逆向税务筹划行为发生前相比,企业A所得利润增加额为:
35500-26000=9500元
这里,跨国纳税人多纳税额为:
50000×(55%-35%)=10000元
甲国增加税收收入27500元,乙国减少收入为:
50000×35%=17500元
企业B的乙国方减少应得利润为:
39000-19500=19500元
从量上来看,企业B的乙国方所减少的应得利润正好是跨国纳税人多纳税额和企业A所增加的利润额之和。
逆向税务筹划是跨国纳税人借助避免低税管辖权而进入高税管辖以最大限度地谋求所需利益的行为。理解逆向税务筹划的概念关键在于把握下列两点:第一,逆向税务筹划是对一种特殊的跨国税务筹划现象的形象描述,即跨国纳税人避免低税管辖权而进入高税管辖权。第二,跨国纳税人进行逆向税务筹划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谋求所需利益,这与跨国纳税人的谋利最大化目标相一致。
二、逆向税务筹划的特点
通常认为,跨国税务筹划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种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最大限度地谋求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谋利非税性。一般的跨国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国际纳税义务为目标,在谋利上具有直接谋取税收利益的特点。而逆向税务筹划则不然,它不仅不能直接谋取税收利益,而且还要牺牲税收利益。但通过牺牲税收利益,将带来所得的更大的非税收利益。它已不只是一个税收问题,而是一个涉及税收但又重在非税的较为复杂的问题。
2.间接谋利性。跨国纳税人进行一般的税务筹划,以避免高税管辖权而进入低税管辖权为途径,在谋利上显得较为直接,从而容易引起注意。逆向税务筹划则是借助避免低税管辖权而进入高税管辖权来进行的,从表面上看,这并不能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相反还会加重国际纳税义务,似乎是难以理解的事。但是,跨国纳税人正是借助这种逆向税务筹划活动达到了最大限度地谋求利益的目的。
3.谋利多样性。一般的跨国税务筹划旨在直接谋取税收利益,因而在谋利上具有单一性的特点。但跨国纳税人进行逆向税务筹划所要谋求的利益则随具体情况而变。
有时是为了实现净利润最大化;有时则并不能使净利润最大化,而是为了有效实现某项必要的经营策略;有时可立即谋取利益,有时则在当期并不能谋利,而是将来有利。
三、逆向税务筹划实例
跨国纳税人进行逆向税务筹划,最终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谋求所需利益,这与跨国纳税人的谋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相一致。
例如,甲国某企业A到乙国开办一家合营企业B,并负责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
按协议,税后利润的40%归企业A所有,60%归企业B的乙国方所有,某纳税年度,企业B本应实现利润100000元。根据税法规定,甲国所得税税率为55%,乙国所得税税率为35%。
企业B应向乙国家缴纳所得税额为:
100000×35%=35000(元)
企业B税后利润为:
100000-35000=65000(元)
税后利润在企业A和企业B的乙国方间进行分配,企业A应得利润为:
65000×40%=26000(元)
企业B的乙国方应得利润为:
65000×60%=39000(元)
但由于企业A操纵了企业B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使企业B实现应税所得额为50 000元,其余50000元利润转移到甲国的企业A.企业B应交纳所得税额为:
50000×35%=17500元
企业B税后利润为:
50000-17500=32500元
企业B税后利润在企业A和企业B的乙国方间进行分配,企业A应得利润为:
32500×40%=13000元
企业B的乙国方应得利润为:
32500×60%=19500元
企业A因所得额增加50000元,应多交纳所得税额为:
50000×55%=27500元
企业A税后利润增加额为:
50000-27500=22500元
从表面看,企业A的这种行为不仅不能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相反,会加重国际纳税义务。但是,由于企业A独享所增加的税后利润22500元,将会实现净利润最大化。
企业A最终所得的利润额为:
13000+22500=35500元
与逆向税务筹划行为发生前相比,企业A所得利润增加额为:
35500-26000=9500元
这里,跨国纳税人多纳税额为:
50000×(55%-35%)=10000元
甲国增加税收收入27500元,乙国减少收入为:
50000×35%=17500元
企业B的乙国方减少应得利润为:
39000-19500=19500元
从量上来看,企业B的乙国方所减少的应得利润正好是跨国纳税人多纳税额和企业A所增加的利润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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