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下调增值税税率等减税降费政策,这样执行
最新一期《国务院公报》(第16号)刊发了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提到: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强化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放水养鱼,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继续执行去年出台的下调增值税税率和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政策,新增减税降费约5000亿元。......至此,大家关心的增值税税率的问题已然明确,那就是继续执行“去年出台的”下调增值税税率政策。这也就意味着,现行增值税税率至少在内基本不可能进行调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相关优惠政策:已发文宣布延长执行期的优惠政策:
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自3月1日至5月31日:①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②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24号】明确上述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一、5月1日至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二、5月1日至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8号】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12月31日。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12月31日。支持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12月31日。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自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一、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对电影行业企业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三、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注:所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在此期间均可享受免征)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公告第26号】湖北省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1月1日至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第11号】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12月31日。
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人社部发〔2020〕11号】①自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单位的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②自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中小微企业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此外,除湖北省外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2月起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此项减征优惠已于4月执行期满,再延长执行的可能性不大)一、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自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
此外,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明确:自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该项优惠政策也将于6月份执行到期,是否将延长执行期,报告中未提及。上述待发文明确延长执行期的优惠政策,请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文件。是否延长执行期以及具体政策内容,以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时间:2020-06-19 责任编辑:chenzhife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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