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强调一次!这项个税的汇算清缴3月底结束!不是5月底,更不是6月底!
这项个税的汇算清缴3月底结束!不是5月底,更不是6月底!
1、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底结束!不是5月底,更不是6月底!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除了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允许减去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以外,经营所得也可以允许减去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但是注意不要重复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中既有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的,应在综合所得计税时减除费用6万元,不再在经营所得计税时减除。2、对于定率征收和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时间:2020-02-28 责任编辑:chenzhife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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