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费立税”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途径
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相关企业的税负会相对增加。目前,煤炭资源税按量计征,焦煤每吨的税额为8元,其他煤炭每吨税额为2%-4元(各省标准不同)。改为从价计征后,如果税率为5%(各省预计的税率在2-10%之间),按今年上半年山西吨煤平均售价375元计算,那平均每吨的税额为18.75元,是现有标准的5倍以上。正因为从价计征会增加相关企业税负进而可能抬升煤价,所以,煤炭资源税改革提了多年却一直比较谨慎。
这次国务院决定推行煤炭资源税改革,却被认为是煤炭企业的利好。原因有两个,一是目前煤炭价格处于较低水平,相比前几年,改为从价计征增加的企业税负较小;二是国务院要求,从价计征的前提是做好“清费”工作,停止征收多项收费,确保“立税”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这是主要原因。目前,煤炭企业缴纳的各种费比资源税重得多,例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一般为每吨几十元。因此,“清费立税”在增加地方税收的同时,还可能减少企业的税费支出。
2009年开始实施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也是一次“清费立税”,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同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那次改革在油价较低的时间点推出,推进得很顺利,这次改革在煤价较低的时期推出,进展应该也会比较顺利。
“清费立税”是将费转化为税,政府的整体收入和纳税人的整体负担基本上不变,这能使各方面都易接受,从而实现平稳过渡。虽然量不变,但质却在平稳过渡之后发生了重大改变,税比费更规范,而且,也促进了地方税体系的发展。
目前的财政收支结构中,地方财政收入占比相对较低而支出占比较高,这使地方政府一方面依靠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另一方面则依靠各种非税收入。前者使它们统筹的能力减弱,后者则使它们更愿意将精力集中在能够带来收入的领域,这两方面都影响了它们承担公共职能。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不匹配,使地方政府经常需要去“找钱”。最终它们的钱是够用的,但“找钱”的过程却导致了很多问题,如“跑部钱进”、巧立名目。如果将那些最终要给它们的钱用税收的形式给它们,而不是以转移支付或非税收入的形式给它们,它们就可以更加专心于公共职能。
在成品油税费改革中,成品油消费税被划为中央收入。煤炭资源税属于地方税,这次改革可望为地方税体系创造一个重要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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