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悄悄的中国“报税季”
在美国,每年的4月15日是联邦个人所得税申报“截止日”,也是美国人的“忙碌日”。据统计,这是美国邮政系统业务最繁忙的一天,也是全年中请病假不上班人数最多的一天。所得税申报牵动着每个人、每个家庭的神经,已经成为美国老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实,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我国也有一个类似的“报税季”,但仅针对那些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所以知者不多,也全然不似美国那般热闹。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该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有8年。在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中国,老百姓已经习惯了由单位代扣代缴个税,这一自行申报的“意义”何在?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这一申报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申报,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首先,“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范围界定本身名不副实,改称为“年收入”似乎更为妥帖。“所得”即“净收入”或“纯收入”,是指取得的收入中减去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我国税法规定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税的11类应税所得项目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而在这11类项目中,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外,其他9类应税所得均按不做费用扣除的收入总额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也是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因此,“年收入”较“年所得”更加符合实际计算口径。
其次,申报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税监管。从我国职工工资收入的变化来看,2006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上海41188元),2012年达到46769元(上海78673元),7
年间人均工资已翻倍。但“12万元”自2006年确定后,至今未做调整,已不再适合作为高收入者的区分标准。此外,仅以绝对收入额划线,用“一刀切”的办法确定是否自行申报,而不考虑具体费用扣除和通胀因素,是违背纳税能力原则的,有失公平。
再次,由于各项可控税源的税款已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在现行个税制下,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只是纳税人就上一年度所得向税务机关做的一项“声明”,告知税务机关我取得了这些收入,并已按规定完税,实际上并不具备“多退少补、拾遗补漏”的功能。税务机关很少可以通过这一申报查补税款,而纳税人几乎不可能通过申报最终获得任何退税。加之在现有的征管水平下,除工薪阶层外,对其他社会成员的个税偷漏进行查处并非易事。因此,对征纳双方而言,均无内在动机做好这件事。
最后,在现行代扣代缴的分类所得税制度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已纳税信息尽在掌握。在现有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下,从税务部门自身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中直接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用于税源分析和收入预测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因此通过纳税人申报实现对高收入群体个税税源加强监控,确实已无必要。
上述分析或许可以对我国个税自行申报整体冷场做出简单解释。
照此看来,在分类所得税制和源泉扣缴的征税办法没有改革之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只是为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和所在单位平添了一项年度常规工作,效率不高、意义有限。政府的工作应该务实、讲求效率,与其搞形式主义的纳税申报,不如着力于个税改革。在综合所得税制下,全民申报纳税便是顺理成章的事,到那时“报税季”才能真正热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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