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研究第一季度经济形势,部署落实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决定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会议指出,保就业是稳增长的重要目的和惠民生的基本内容。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会议决定,将2013年底到期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加以完善。一是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和人员范围限制。凡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二是提高征税扣除额上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国家给予定额税收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三是增加扣减税费种类,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减税范围。四是简化程序,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努力营造更好的创业就业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表示,保就业是稳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今年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4%,比去年同期回落了0.3个百分点,经济增长速度变缓对就业形成了挑战,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就业。
丛明说,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很重要的是看就业和收入。稳增长的目的是为了保就业,保就业的目的是为了保民生。为了促进就业,我国政府长期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今年第一季度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超过300万人,与去年同期相比持续增加。虽然形势不错,但就当前和今后的趋势看,就业中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旧比较突出。国务院此次作出的决定,在个体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方面均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凡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均可享受税收优惠,取消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和人员范围限制,将使更多的人员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将对下一步促进就业产生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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