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对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一方面调高了液化天然气的销售定价标准;另一方面,又新增了多个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天然气项目。
新增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天然气项目,具体为:
1、新增加中缅天然气管道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100亿立方米/年,进口企业为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2、新增加浙江LNG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浙江宁波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2年9月1日。
3、新增加广东珠海LNG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5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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