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称遗产税开征压力增大 对财政增收影响有限
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夕,“开征遗产税写入会议征求意见稿”的说法引起广泛关注。随着近日《决定》全文的公布,悬念已经落下:报告并未提及遗产税。而早在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就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也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
学界围绕遗产税开征的研究及讨论早已展开。今年3月,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委托,北师大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副院长刘浩牵头启动了关于遗产税征收的研究课题并发布报告《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报告认为,我国推进遗产税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起征点。网民则持反对声音。截至发稿前,2.7万余名网友参与了新浪财经关于开征遗产税的调查,接近六成的网友投了反对票。
因此,就遗产税征收的相关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刘浩及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
刘剑文指出,遗产税没有写入报告不等于不改革。开征遗产税能一定程度上提升财政收入,虽然开征遗产税的象征意义大于对财政增收的实际意义,但其可以彰显社会公平,所以不应当完全以征税额的多少来衡量其开征的必要性。
开征压力更大
《21世纪》:本次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并未提到“开征遗产税”,如何解读?
刘浩: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我认为,相关部门已经开展工作,中央的决定可能就不重复了。
另外,二十年前遗产税写入会议《决定》之时,国民并没有太多的财产,而现在国民的财产大幅增加,开征遗产税的压力比此前更大了。
刘剑文:《决定》中财税体制改革部分提出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遗产税属于后者。另外,《决定》提到要推进收入分配改革,而遗产税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举措。在我国现有18个税种中,文件提到增值税、消费税等几个税种,遗产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并未提到,但是没提到并不等于不改革。
当前的税制改革重点也不是在遗产税,而是在营改增、房产税、个税等领域。遗产税的具体制度设计是下一步应该考虑的问题。但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税收体系,有必要对遗产税加以研究和考虑。目前,可以对遗产税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加以研究,同时健全完善相关机制。
《21世纪》:你的研究报告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成熟,这些条件是什么?
刘浩:首要条件是我国已经存在了一个占有大量社会财富的群体。再有就是我国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日益扩大,反映这一差距的基尼系数在十年攀升后,近年一直在0.47-0.48的高位徘徊。贫富分化与社会矛盾问题必须引起高度的警觉,我认为国家应当尽快加强对财产行为的税收调节。
其次是从经济发展方式看,我国旧有模式已经证明不可持续,为什么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创新动力(310328,基金吧)比较强?关键就是维护市场平等竞争。对于我国财富占有的不公平,对于富二代的食利与寄生性,对于利用财产、垄断等谋取市场特殊地位的行为,都必须加以限制和调节,这也是遗产税等财产税的功能。国家不征财产税,他们躺在财富上很舒服,怎么还能创新?所以创新一定要用公平竞争逼出来。
第三就是征管条件。西方国家在没有电脑和网络的条件下就已征收了三百年的遗产税,以我国现有条件,有什么办不了呢?有人说个人财产搞不清楚,这恰恰说反了。我国往往是公家财产容易搞不清,一落到私人头上就最清楚了。而且,各国遗产中不动产都是大头,这比收入更显化,房地产都是明摆着的。我国的评估机构在不动产信息评估方面都是有基础的,“房姐”、“房叔”的财产信息不就是政府部门很快核查出的吗?
《21世纪》:你是否赞同开征遗产税?
刘剑文:税收有的是以实现财政收入为主,有的以实现社会公平分配为主,遗产税属于后者。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开征遗产税可以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我认为是有必要的。
纳税人权利得到保护需要一定的代价。对遗产来说,国家法律保护了死亡者将遗产遗留给继承者,并保护其产权,继承者自然应该缴纳部分税收作为代价或补偿。少数富人缴纳遗产税是为了支付继承产权的成本,这也是开征遗产税的依据。
《21世纪》: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是否成熟?
刘剑文:从遗产税的开征现实条件来看,还存在以下难点:首先,我们国家家族继承观依然很浓重,长辈给子女留下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短期内很难接受开征遗产税的现实,遗产税的纳税意识还未形成。
其次,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遗产税征收的主要对象就是不动产,目前全国住房信息还未联网,有关部门连纳税人最基本的财产信息都无法掌握。
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死亡通知制度,也没有明确遗产保管人具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法律方面也存在缺陷。
遗产税是小众税
《21世纪》:如果开征遗产税,征收范围、起征点、税率如何确定?
刘剑文:这个问题涉及遗产税的定位,即将遗产税定位为大众税还是小众税的问题。民众对遗产税有误解,认为开征后每个人都要缴纳遗产税,其实遗产税并非一个大众化的税种,而是一个小众税种,只向高收入人群征收,不向工薪阶层等中低收入群体征收。这种误解也形成了开征遗产税的阻力。
从世界范围来看,遗产税是对极少数的人征收的税种,如美国2011年只有大约5000人缴纳遗产税,占比非常小。遗产税应定位为小众税,起征点应定得高一些为好。
刘浩:我们课题组对此只是原则考虑,依据是中央提出的“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目标。实际上国外也是这样,财产税改革要支持中产阶层积累财富而不是削弱中产家庭,所以我们主张遗产税起征点要定得高一些。目前我国将年收入12万以上作为需申报的高收入人群,按三口之家年收入为36万元。如把财产存量定为十年到十五年,就是300万到500万的免征额。
国外遗产税的征管中,对于房地产价格在特殊时期的畸高或是地价异常引起的税负加重是有减除方法的,我国在遗产税改革中也是可以借鉴的。实际在我国改革开放这三十几年里,房价异常只是短期现象,最终政策与价格还是要回归常态。
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制度,因而税收调节中对劳动所得和财产所得应有区别,国外一般都是财产税率高于工薪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为45%,则遗产税最高税率至少应在50%。
象征意义大于账面意义
《21世纪》:如果开征遗产税,立法方面应该如何完善?
刘剑文:抛开操作层面问题,其实国家应该首先解决制度层面的问题,尤其是开征遗产税的法律逻辑。今年全国“两会”期间,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曾将《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正式上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组,引起了各界对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的讨论。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属于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在1984年和1985年人大将部分税种征收权授权给国务院,但这个授权范围并不包括遗产税。因此,遗产税的征收应以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推出,不能再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实现。
《21世纪》:开征遗产税对财政收入有何影响?
刘剑文:遗产税作为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在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条件下征收遗产税,从某种程度上能缓和社会矛盾,延缓低收入者的不满心理。
另外一方面,从各国来看,遗产税在各国税收中的占比很小,一般不超过2%,征收遗产税并不能大幅度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我认为开征遗产税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刘浩:国外遗产税收入一般可达税收总额的1%-2%,近年来比例有所上升,但未超过3%。我国这项改革是从无到有,即使按税收总额的2%计算,一年至少有2000多亿元。国家曾将遗产税确定为地方固定收入,则此项就可达到地方税收的5%左右,也形成地方财政的一个稳定来源。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遗产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高。对政府而言,税收是其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形式,虽然取得税收收入是征管的重要目的,但并非唯一目的。遗产税的征收目的在于实践社会公平正义,也就是体现在其社会政策意义上,不应当完全以征税额的多少来衡量其开征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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